之中而已。「致邦令」 ,則致之於邦國都鄙也。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 邦令,五曰撟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 邦誣。」
〈訂義〉賈氏曰:「士即士師以下。」 鄭司農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 鄭鍔曰:「成者,條例品式,前世所立,可依據以為比者是也。《小宰》八成,皆治民之成法,故大宰以待萬民之治,此八成則專以治士。」以經攷之,中士以千計者幾五千;下士以萬計者幾二萬,其多如此。雖其興也,本於鄉大夫書攷之詳,不幸有姦邪者出乎其間,非專立成法以馭之,士師何以治之哉?汋如斟酌之酌,酌取也。陰有包藏,欲為嚮背而未決,乃探聽國家機密,斟酌其事,以為姦宄,是謂邦汋。《左傳》云:「蓋酌之也。」意亦如此。賊如寇賊之賊,陰為不仁不義,以毒王民,生亂階,是謂邦賊。諜則反間之人,陰為諸侯刺探國事,是謂邦諜。上有令而下弗從逆也。邦有成令,故違犯之,是廢格法令之人,故曰「犯邦令。」撟如矯制之矯,上無是令,輒出己意,矯而為之,是有無上之心,故曰「撟邦令。」盜民財國貨以自封殖,如陽虎竊寶玉大弓之類,是為邦盜。相與交結,唱和雷同,如漢唐之時,群小朋黨,共為傾邪之類,是為邦朋。是者誣以為非,曲者誣「以為直,變亂黑白,使事無不失實,是為邦誣。凡茲八者,亂之階也。八成之法,專以馭士,意豈淺哉?」 王昭禹曰:「先王患夫姦人所以為禍本者如此,立八成之法,使士師掌之,俟其類至,從而治之,則制治保邦,所以防其芽糵者,豈不至哉?」 又曰:「邦賊謂小人作於內而為賊者,邦諜謂姦人來於外而為諜」者,邦朋,為私黨以亂民。邦誣,造訛言以惑眾。 鄭康成曰:「犯令,干冒王教令者。」 黃氏曰:「此八者,士師皆有成法,直致其罪者也。」雖然,猶有情焉,賊諜必殺。故《司戮》曰:「掌斬殺賊諜而搏之。」子服景伯曰:「吾力猶能肆諸市朝。」行士師之職也。 《易氏》曰:「邦盜,謂竊持邦柄,以作威福。」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訂義〉易氏曰:「傅謂地傅以為之保;別謂判書以為之合;約謂書其期約者,劑為之要書者。」 鄭鍔曰:「因爭財而有獄訟,必以傅、別、約、劑正之。《小宰》八成,所謂聽稱責與賣買者是也。稱責之財,則傅之以約束,別而為兩,人執其一;買賣之財,則立為限約,而有劑券以身執。故以財致訟者操此以為決,則加之以刑無愧矣。」 王氏曰:「民知無傅別、約劑之不可治,皆無敢苟簡於其始,訟之所由省也。」 林椅曰:「當其稱責,已有傅別,是制治於未亂。」
《鄉士》「掌國中,聽其獄訟,察其辭。」
〈訂義〉鄭康成曰:「察,審也。」 鄭鍔曰:「聽其獄訟而不察其辭,則曲直失當,情無由伸。」 王昭禹曰:「獄訟以辭為主。《書》曰:『師聽五辭』。又曰:『察辭于差,以盡其情而已』。」
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於朝。
〈訂義〉鄭鍔曰:「惟察辭已知其詳,乃從而辨之。」注:「以辯為辨別之辨。」今本「字」皆作「辯」,是辨論其獄與其訟之情狀也。其有死罪者,則別異其文書,使與不死之刑異,不有以辯之,又安能異之耶? 又曰:「罪之要辭謂之要。」《書》曰:「要丕弊、要囚」,皆謂罪人所犯之定論也。 又曰:「入聽於朝,必待一旬」,則在己所思者欲審,容囚者亦得以「反覆也。」 王氏曰:「死刑之罪定而又要之,若今責伏辨矣。」 賈氏曰:「雖得要實之辭,罪定仍至十日,乃復以斷刑之職聽斷於外朝,恐囚虛承其罪;十日不飜,即是其實,然後向外朝對眾更詢,乃與之罪。」 黃氏曰:「職聽,謂典其獄者;典獄移而聽於朝,司寇親聽之。」 易氏曰:「外朝之位,群臣群士西面,諸侯群吏」東面,而三公北面,州長眾庶在其後。職聽於此,則將以盡人之情。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 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
〈訂義〉賈氏曰:「《呂刑》之師聽五辭是也。恐專有濫,故眾獄官共聽之。」 易氏曰:「又欲盡群士司刑之情。」鄭康成曰:「麗,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議。」 鄭鍔曰:「當聽獄之時,群士司刑皆在,各出所見,引法以為證,攷其人所犯之罪而附麗於法,共評議之,使罪與法相應也。」 又曰:「成者,議已定而不變也;中者,所斷之得中,無過不及也。」 愚按:議之如何?《王制》曰:「凡聽五刑之法,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此足以想見當時之所議。
遂士掌四郊,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 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職聽於朝。
〈訂義〉賈氏曰:「去王城漸遠,恐多枉濫,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