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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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 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

縣士「掌野」,「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 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於朝。」

訂義賈氏曰:「去王又遠,故加至三旬。」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 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

訂義鄭康成曰:「刑殺各就其縣者,亦謂縣士也。

《方士》掌都家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三月而上獄訟於國,司寇聽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 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 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訂義易氏曰:聽,都士、家士所告之辭,又辨其一死四刑輕重之書,言上於國而不言聽於朝。蓋鄉士、遂士、縣士自以其職而列於九棘下,故曰「職聽於朝。」方士掌都家,不必職聽上獄訟於國而已。 賈氏曰:「上言司寇聽之,此獨云『聽其成』,成謂采地之士所平斷文書,亦異於上也。」 王氏曰:「又言獄訟成,前所謂成都家聽斷之」成也,後所謂成司寇、群士、司刑聽議之成也。 王昭禹曰:「書其刑殺之成,則知其所犯之罪;書其聽獄訟者,則知其聽獄訟之人。先王欲其獄成而孚,輸而孚者。」 黃氏曰:「書其成,以與都家之聽獄訟者,蓋都士,家士也。」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四 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訂義鄭鍔曰:「四方獄事有疑者,來治於王朝之,士師則先造於訝士,訝士乃為之通於士師,使其事無不達亂獄。其國之臣下姦名犯分,彼內自亂,無自致其事以上達之理,則奉王命以往而成之,謂斷定其非常之罪。」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訂義賈氏曰:其職掌外朝之法,左右九棘之事,主詢眾庶,讞疑獄,故屬秋官。 鄭鍔曰:「外朝在庫門外,嫌其非朝,故名官,特曰朝士。法立則位正而儀肅,然後君臣上下可以議獄斷訟於此矣。」

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 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 在其後。

訂義鄭鍔曰:「左右皆植九棘者,三孤六卿,其數九,公侯伯、子男,其服九。棘之為物,其心赤,其刺外向,其華白,欲孤卿諸侯忠赤誠實以事上,而以潔白為義,又欲其外示威儀,使人無敢犯也。槐之三公,上公三人也。槐之為物,其華黃,其實元,其文在中。《坤》大臣之位,以黃裳為元吉,故取其黃。論道佐王,欲其入道之妙,故取」其元陰雖有美,含之以從王,事無成而代有終,故有取於文在其中。 《易氏》曰:「孤卿大夫待之以臣道,故列其位於九棘之左;公侯伯子男待之以賓道,故列其位於九棘之右。三公北面則以答王為義,故列其位於三槐之前。」以至群吏州長眾庶之徒,皆所以斷庶民獄訟之中,故亦各以位序而列於後,所謂外朝之法,其嚴蓋如此。 又曰:「諸侯群臣之並列於位者,外朝之法,斷獄弊訟於九棘之下者,外朝之位,初不必諸侯群臣之咸集而後聽之也。」

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石達窮民焉。

訂義王昭禹曰:「地道尊右而卑左,嘉石必在外朝之左者,卑之而示其辱焉;肺石必在外朝之右者,佑之而欲其伸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 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訂義黃氏曰:「凡士,謂自鄉士已下。治,謂獄有過誤,各以其期理於朝,則聽之。」 鄭鍔曰:「外朝正為聽斷獄訟耳,苟不為之期,非所當聽者亦為之聽,欲使民無訟,不可得也,故立為期日。國中一旬,謂鄉士也;郊二旬,謂遂士也。野三旬,謂縣士也。邦國期,謂訝士也。地有遠近,故期有寬迫,過期則不為受理,所以省煩息訟也。或」謂外朝正以聽訟,踰期而不聽,無乃不能使民伸其枉乎?不知事之抑而不直者,彼固不能久安也。若過期然後反覆,是其變詐或生於意外,又為之聽,則其證逮所及,擾民多矣,此其所以不聽歟。《質人》之官,謂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外不聽,所以省市中之文書,息民「之好訟」,先王之治所以措於無事之域者蓋如此。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訂義鄭鍔曰:「『責,如今之理欠也。然必有判書,可為證驗,則聽其事。判書,謂兩書一札,一書所與之數,一書所償之數,人各執其半者也。苟無判書,則不聽,《小宰》所謂聽稱責以傅別』是也。」 劉執中曰:「所以養信而省訟。」 李嘉會曰:「以治者先經所屬,如鄉、遂、縣士,而後致朝士。由是而觀,亦不許越訴,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