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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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限者、查參處治。

嘉靖三十九年奏准、檢驗屍傷、須該官親行檢驗。不 許濫委下僚、致受財作弊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奏准凡遇檢驗屍傷,必擇 該城廉幹兵馬一員先行檢驗,再調各城覆檢。如有 前後屍傷不一,原被告不服者,方再改委京縣知縣 或京府推官,復行詳檢。仍行在外屬府者必通判、推 官,屬州縣者必知州、知縣親自檢驗,毋得輒委雜職 下僚,及縱仵作吏書,受財作弊。」

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審錄官。必候事完。方許陞遷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四十五年奏准:「熱審恩例,京師自命下之日算 至六月終止。南京自熱審文書到日為始,亦計兩個 月足方止。」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五年題准贓銀十兩以上監久產絕或正犯身故者每逢熱審即與豁免釋放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每熱審之期,一應贓犯,除 情重贓多,監禁未久者,照舊追併外,其贓銀止一十 兩以上,監久產絕,或正犯身故,累及家屬者,行勘問 的,俱免追贓,即照原擬發落,家屬釋放。仍行各問刑 衙門,一體遵照。」

神宗萬曆三年議准各審錄官道里遠近程限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議准各審錄官量地遠近,嚴立 程限,分為四等。出京之後,北直隸限三個月,山東、山 西、陝西、河南限四個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 廣限五個月,四川、兩廣、雲貴限六個月。入境以辭朝 為始,復命以出境日為始。俱先具不違揭帖,送部查 考。如違前限,從重參究。堂上官仍不時體訪。如有不」 諳刑名。行事乖方者、即行參奏降黜

萬曆四年敕、審錄官軍罪濫坐者、題請開釋。雜犯死 罪、及徒流等罪、俱減等發落。笞杖罪放免。其坐贓追 賠銀糧、亦俱許審實具奏開豁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敕,審錄官軍罪,有不用全例、摘 引例文,及不分首從濫坐者,如未發遣,即附入矜疑 疏內,題請開釋。雜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已徒而又 犯徒,律該決訖所犯杖數,總徒四年者,各減去一年, 例該枷號者,就便釋放。其餘徒流等罪,各減等擬審 發落,笞罪放免。其贓犯除侵盜係官錢糧五十兩、糧 一百石以上者照舊監追。如還官銀不足五十兩,并 入官給主。百兩以上各贓,監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 逮及子孫勘無家產者。俱許審實具奏開豁。其各處 查盤坐贓追賠銀兩草束。亦聽查勘正犯存亡家產 有無。具奏裁奪。每一府事完即便奏請。不必等候通 完。

萬曆五年、令「各審錄官、候一省事完之日、通查前後 所奏已經覆議依准改駁件數多寡、通行考覈。若刑 名未諳、改駁數多者、照舊例參究降黜。」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一年議准在差官係員外者。得陞郎中。係寺 副者得陞寺正。令以陞職管原差事務。差滿通考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凡分理詞訟。順治二年定刑部專理詳讞。

例不受詞。以後民間詞訟,在外歸撫按監司,在內歸順天府宛、大二縣五城。如果有冤抑,赴通政司投告審察,送部審理。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官司出入人罪,順治八年閏二月三十

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被參各官審問涉虛、係道府廳開」

報不實者,察究原開報之官,係承問官受私出脫者,察究原承問之官。若督撫巡按不先指名參究,經部院舉奏,即以不職論。欽此。

又三月初八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天時向熱、宜行熱審」之例。令刑部通

察刑獄,五城司坊、順天府、京縣,察監犯有無干牽連者,即日釋放。笞杖徒流,次第減免死罪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欽此。

又題准:外藩蒙古人有訟,赴各管旗王、貝勒處伸告,若審理不結,令會同會審旗分之王、貝勒等審,仍不結,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處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發回。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議准京城滿漢雜居,地有分屬。」

凡涉偷竊衣物、及鬥毆瑣屑細事、俱歸各城審結

凡問擬刑名。又題准、犯罪至死者、刑部審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