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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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斷部彙考四

《禮記》

《王制》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聽。」附 從輕,赦從重。

《周禮》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刺,殺也。有罪當殺者,先問之群臣,次問之群吏,又問之庶民,然後決其輕重也。若有發露之旨意,而無簡覈之實跡,則難於聽斷矣。於是有附有赦焉。附而入之則施刑從輕,赦而出之則宥罪從重。所謂「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也。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郵罰麗於事。

制,斷也。天倫,天理也。天之理至公而無私,斷獄者體而用之,亦至公而無私。郵,與「尤」同,責也。凡有罪責而當誅罰者,必使罰與事相附麗,則至公無私而刑當罪矣。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 其忠愛以盡之。疑獄汎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大 小之比以成之。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而直在其中者,以其有父子之親也;「刑亂國用重典」,以其無君臣之義也。推類可以通其餘,顧所以權之何如耳。亦承上文天倫之意,所犯雖同而有輕重淺深之殊者,不可概議也,故別之所謂權也。明視聰聽而察之於詞色之間,忠愛惻怛而體之於言意之表,庶可以盡得其情也。汎,猶廣也。其或在所可疑,則泛然而廣詢之眾見焉,眾人共謂可疑,則宥之矣。比,猶例也。小者有小罪之比,大者有大罪之比,察而成之,無往非公也。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 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 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 然後制刑。」

「成獄詞」者,謂治獄者責取犯者之言辭已成定也。史,掌文書者。正,士師之屬聽察也。棘木,外朝之卿位也,又當作「宥。」《周禮》「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謂行刑之時,天子猶欲以此三者免其罪也。自下而上,咸無異說,而天子猶必三宥而後有司行刑者,在君為愛下之仁,在臣有守法之義也。

《月令》

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

斷者,定其輕重而施刑也。決如決水之「決」,謂人以小罪相告者,即決遣之,不收繫也。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禁止姦,慎罪邪,務搏執。命 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戮有罪,嚴斷 刑。

「姦在人心,故當有以禁止之。邪見於行,故慎以罪之。理,治獄之官也。傷者損皮膚。創者損血肉。折者損筋骨。嚴者謹重之意,非峻急之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