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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陷良民者,照律例從重治罪,督撫免議。」 如督撫不行審明,別經發覺者,一併議處。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欽奉

《諭旨》「刑曹民命攸關、國典所係。必以中正之心」行平

《恕》之道,使法蔽其辜,毋縱毋枉。豪強有力,兇頑不逞之徒,無苟免於刑憲。貧賤、孤煢、孱弱無知之軰,必務得其真情。凡有可矜疑,罪未允協者,皆駁令覆審。其各體朕懷,殫竭心慮,矢慎矢明,以副慎行之意。欽此。

又閏四月十八日,欽奉:

《諭旨》:「獄訟重情。關係民命。今天氣炎熱。恐有情可末。」

減者,淹斃囹圄,朕心不忍,特遣部院大臣會同三法司,將已結重案詳加審鞫,有罪可矜疑者,即察明具奏,毋令淹斃。欽此。

又六月初七日

上諭:「三法司衙門:近因天氣炎熱,特遣部院大臣會」

「同三法司詳加審鞠,將罪犯已經減等發落。其直隸各省問刑衙門罪犯,雖經詳慎,始定《爰書》,但內外原屬一體,有情可矜疑者,亦未可定。著各直省督撫將已結案內現在監禁者,逐一詳加審理,果可矜疑,開明具奏。爾三法司覆加詳核,照例減等,以副朕慎刑愛民至意。」 《特諭》。又欽奉:

諭旨、「天氣炎熱。罪犯減等發落。內外原屬一體。」著各

省督撫將已結案內現在監禁者,逐一詳審,果可矜疑,開明具奏,三法司覆核,照例減等。欽此。又題准:各省監禁重犯招案,現在三法司者,即據各案會審具題,其有不應減等者,仍於秋審冊內會審。

康熙二十八年閏三月二十八日。

上諭刑部:「時已入夏,天氣亢暘,農事方殷,雨澤未降。」

朕軫念民依、深為惓切。或因刑獄中有無知罹法、審擬失平、情罪未符、致干

《天和》,亦未可定。茲特遣阿蘭泰、徐元文會同三法司將

「已結重案見在監禁者,逐一詳加審理凡有罪可矜疑,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俾情法允協,不致淹滯圜扉,以副朕省刑恤民至意。《特諭》。」 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初十日

上諭內閣、「緣事婦人、拘喚至部院衙門對簿鞫問。」於

理未協。朕因此故,曾屢次頒發諭旨,今見因事牽連之婦人,仍有拘至公庭質訊者,嗣後除婦人親身死罪外,無論官員民人之妻,有事屬牽連應行質訊之處,可遣司官筆帖式往其家問取口詞,其拘至公庭,永行停止。

康熙四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上諭內閣:「人命案件關係重大,有先審情真而後審。」

屬虛者。前任督撫審結之案後任督撫將不符之處輒稱無庸更改可乎。今佟毓秀欲將秋審人犯停其解赴省城。則永無平反之事矣所奏無益不可行。下所司知之。

康熙五十年八月十三日。

上諭刑部:「朕聽政多年,惟孜孜期乂安萬姓。故凡發」

「政施令,務以真誠為尚。儻矜憫犯法之人,博取虛名,夏則遇熱而審,冬則遇寒而審,不時遣官恤刑。」 督撫審擬案件,復屢屬堂司官分行駁改,則貽累於兵民官驛,糜費於迎送餽遺,互訐多端,不知作何底止。督撫之專責,首在敦厚風俗,導民於善。不時訓飭有司,簡清詞訟,速結案件。不因細事,多繫妻子無辜,以致蕩析家資逃匿他省即為良吏雖不熱審亦無所關。使不清本原不愛黎庶徒以熱審為言則各省有定限並非至熱時訊理俱先時審結是有熱審之名而無其實益滋煩擾矣。梁世勳不諳事體輕重。草率冒昧妄行具題殊屬不合。理應從重治罪但係無知陳奏著從寬免治罪

又十二月十三日

上諭大學士溫達等:「朕理事年久,看得人命,並審擬。」

事件,要期當乎理而已。今陳汝咸條陳,請照宋時《洗冤錄》較定,畫一屍格,除鎗、刀、弓、箭、銅鐵等器外,木棍等物俱不作兇器等語。夫人命事件,將拳毆、腳踢、木棍毆打致死者,酌其兇器之輕重,以定罪之輕重,則事必致紊亂矣。如針乃至微之物,以針刺死者,豈可因針非殺人兇器,遂免其罪乎?孟子云:「可使制梃,以撻秦楚之堅甲利兵。」 由此觀之,木棍亦兇器也。著問九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