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4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一言恆存諸心焉,則天下無冤獄矣。夫所謂不可殺者,不辜者爾,而其有辜者,亦自不苟免也。蓋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殺不可殺之間,殺之則若無罪,不殺則失常刑。皋陶立為此言,蓋探大舜之心而代為之辭也。夫子刪《書》存之以示萬世,使斷疑獄者以此為予奪輕重之權度,雖曰一時之言,然萬世之下,人賴之以全其生者多矣。所謂「仁人之言,其利溥」 者也,誰謂皋陶無後哉?

《君陳》、王曰:「辟以止辟,乃辟狃於姦宄,敗常亂俗,三細 不宥。」

蔡沈曰:「刑期無刑,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狃於姦宄與夫毀敗典常、壞亂風俗,人犯此三者,雖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關者大也。」

臣按:聖人之制為刑辟,非故用此以張其威、罔其民也。蓋立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則無犯刑辟者矣,此所謂辟以止辟也。詳讞之際,人之真有所犯者則必決然而不宥焉,其罪雖小不可不為之懲,不為之懲則必有倣而為者於其後矣。吁,懲之於細則大者不作,戒之於先則後者不繼,懲一人以懼千萬人,「戒一事以遏千萬事。」 聖人之慮遠矣,聖人之心仁矣。彼以姑息為仁者,誠不仁者也。

《呂刑》,「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

蔡沈曰:「事在上刑而情適輕則服下刑,舜之宥過無大,《康誥》所謂『大罪非終』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適重則服上刑,舜之刑故無小,《康誥》所謂『小罪非眚』者是也。」

臣按:《穆王訓刑》,此二句遠宗乎虞廷之典、近法乎武王之誥,非無徵之言也。先儒以為罪莫大乎殺人,然所殺奴婢也非適輕乎?罪莫輕於詬詈,然所詈父祖也非適重乎?是故原情以按罪而不拘於一定之法。

「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蔡沈曰:「其刑上備,有并兩刑者,言斷獄之書當備情節,一人而犯兩事,罪雖從重亦并兩刑而上之,言讞獄者當備其辭也。」

臣按:「兩刑」 ,謂一人有兩罪、一罪有二法,并具上之,以聽命於上,不敢專也。

《周禮》:「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一宥 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 曰老耄,三赦曰惷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 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吳澂曰:「上服情重者,墨劓及死刑是也;下服情輕者,宮刑是也。」

臣按:三刺之訊群臣、群吏、萬民,即《孟子》所謂「左右諸大夫、國人皆曰可殺然後殺之」 之意也。訊於群臣、群吏、萬民皆曰可殺,則罪有可殺之辟矣,而猶原之以三宥,恐其所以犯此者其不識乎?或過失、遺忘乎?三者皆無之,然猶審之以三赦,若其人果幼弱、老耄、惷愚也,則又在所釋焉。以此三法參酌民情而求其實,斷制罪獄而折其中。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輕者服以下刑,然後刑之。殺之,則所刑者乃求其所以免,不可得而後刑之;所殺者乃求其所以生,不可得而後殺之。則刑與不刑,殺與不殺,皆合乎中道矣。讞獄者恆以是存心,則死者與我俱無憾,而朝廷無冤獄,天下無冤民矣。

《王制》:「附從輕,赦從重。」

孔穎達曰:「附從輕者,施刑之時,此人所犯之罪在輕重之間,可輕可重,則當求可輕之刑而附之,罪疑惟輕是也。赦從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意故為而入重罪,放赦之時,從重罪之上而赦之,《書》眚災肆赦是也。」

臣按:「犯罪者有重有輕,定罪者或附或赦,附入者當從其輕,赦出者當從其重。」

疑獄,氾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方慤曰:「氾與氾愛之氾同,可信則斷之以己,可疑則資之於眾也,眾疑赦之者又不以偏愛而有所釋,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則比於大辟以成其獄,察其罪之在小辟,則比於小辟以成其獄。」

臣按:疑獄與眾共之,《呂刑》所謂「胥占」 是也;眾疑赦之,《呂刑》所謂「刑罰之疑有赦」 是也。

梁人有娶後妻,後妻殺夫,其子又殺之。孔季彥過梁, 梁相曰:「此子當以大逆論。《禮》:繼母如母,是殺母也。」季 彥曰:「昔文姜殺魯桓,《春秋》去其姜氏。《傳》曰:『絕不為親, 禮也』。絕不為親,即凡人爾。且夫手殺重於知情,知情 猶不得為親,則此下手之時母名絕矣。方之古義,是 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不得以殺母而論為逆 也。」梁相從其言。

臣按:此事與漢武帝為太子時所論訪年殺繼母之獄同,武帝謂繼母無狀,手殺其父,下手之日,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