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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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 聽。」

臣按:《周禮》「三刺」 註謂刺殺也,考之韻書,又訓「訊司刺掌三刺之法。」 刺之為義當如刺舉之刺,蓋與「訊」 同義也。若如《註》言,則是周人設官專以殺戮為事,方其聽獄之初已懷殺戮之意而預為此官以待之,三代以前恐無此制,況所謂三刺之法,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訊,尤為可見。漢人設官以察舉郡國,而謂之刺史,蓋亦以訊察為言。若如《註》言,則謂之「殺史」 可乎?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 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 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告於王,王《三又》。」當作 宥然後制刑。

方慤曰:「獄正特刑官之屬而已,大司寇特刑官之長而已,專以一官之聽,猶慮不能無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參聽之,以合乎公議也。三公參聽之而獄之辭又成矣,於是以獄成告於王,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然以三宥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宥然後制刑也。」

臣按:本朝之制,凡有刑獄皆掌於法司而平允於理寺,理寺具成獄上諸朝,及秋後將處決乃集文武大臣會審於外廷,即此制也。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 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臣按:曾子教陽膚以斷獄理刑之道,不言刑罰而以民散為言,朱熹釋之曰:「民散謂情義乖離不相維繫。噫,為國而使民至於情義乖離而不相維繫,則其國之亡也無日矣。」 蓋君之於民相須而成,所以維繫之以相安者,以情相孚而義相結也,所以使之至乖違離解而不相維繫者,夫豈一日之故哉?蓋民之所以聚而尊君親上者,以上之人養之、教之、治之,既有其道,又有其素故也。是以先王之於民,既分田授并以養之,立學讀法以教之,又制為禁令刑罰以治之焉。生業既厚,禮義復明,內有尊君親上之心,外遂仰事俯育之願,有比閭以聚其族,有井邑以聚其人,有室家以聚其父子兄弟、夫婦親戚,歡然「有恩以相愛,秩然有義以相予」 ,驅之使散,不肯也,況肯自散哉?後世民之所以易於散者,以上無聚之之道故也。飢寒迫身則散,繇役煩擾則散,賦斂重多則散,散則無情,無情則無義,無情無義則健訟之風起,而爭奪之禍作矣。此治獄者得獄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憐民之無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 嗚呼!聖門教人,不以聽訟為能,而必以使民無訟為至。故曾子之於《陽膚》,不以得其情為喜,而以失道民散為憂。後之有天下國家者,其豫思所以保養斯民,使其恆有聚處之樂,而無至於一旦情義乖離而不相維繫也哉!

唐德宗時,李巽以私怨奏竇參交結藩鎮,上大怒,欲 殺參。陸贄以為參罪不至死,上言:「參朝廷大臣,誅之 不可無名。昔劉晏之死,罪不明白,至使眾議為之憤 悒,叛臣得以為辭。參貪縱之罪,天下共知。至於潛懷 異圖,事屬曖昧。若不推鞫,遽加重辟,駭動不細。」

臣按:王者之刑,刑一人而千萬人懼,刑之可也。唐殺劉晏不以其罪,天下為之憤悒,叛臣藉以稱兵,然則人主於刑戮其可輕哉?

陸贄言於德宗曰:「夫聽訟辨讒貴於明恕,明者在辨 之以跡,恕者在求之以情。跡可責而情可矜,聖王懼 疑似之陷非辜,不之責也;情可責而跡可宥,聖王懼 逆詐之濫無罪,不之責也。惟情見跡具、詞服理窮者 然後加刑罰焉,是以下無冤人,上無繆聽,苛慝不作, 教化以興。」

臣按:陸贄此言可以為聽訟斷獄之法,而辨讒謗之法亦具焉。人君之聞讒謗、人臣之斷獄訟皆當以是書於座右。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 慮三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 莫急於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姦而教 化未能導其所善歟?願詔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歲 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臣按:「天下之治亂,驗於風俗之厚薄、衣食之有無,骨肉相殘者多,其風俗之偷也可見,盜賊之劫掠者眾,其人之窮也可知。」 李綖欲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上朝廷以助觀省,人主於此誠留心觀省於斯二者之間,風俗之偷則明禮義以化之,衣食之闕則省徵輸以寬之,如此則上和下睦、家給人足,非特刑罰以之「而清,而民風亦因之而厚矣。」

孝宗時,臣僚上言:「在《律》言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 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比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