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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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其心。」 人臣存哀敬以典獄,則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於單辭,民之亂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 於獄之兩辭。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獄辭有單有兩,單辭者,無證之辭也。聽之為尢難,明者無一毫之蔽,清者無一點之汙。曰明、曰清,誠敬篤至,表裡洞徹,無少私曲,然後能察其情也 。」 呂祖謙曰:「不可用私意而家於獄之兩辭。家云者,出沒變化於兩辭中以為囊橐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於喪之家,穆王以此訓刑,蓋欲其於獄訟之單辭者則明清以聽之,於獄訟之兩辭者則以中而聽之,蓋獄辭之初造者必單,單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見、各執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謂一面之辭也,及夫兩造具備則獄有兩辭矣,即其兩者之辭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於獄辭之間有所偏徇,而假之以為私家之囊橐窟穴焉,則民之情偽得,而國之憲典正矣。

《大司寇》,「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 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 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斷之、弊之則在司寇焉。蓋治邦國以六典,諸侯所當守者也。有戾於其典者則司寇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當遵者也。有違於其法者則司寇以刑法斷之,斷之者斷其罪也。經邦治以八成,庶民所當行者也。有犯於其成者則司寇以刑法弊之。弊之者,弊其罪也。訟興於下,獄成於上。斷罪雖在「掌邦禁」 之司寇,而憲度則本於掌邦治之冢宰焉。可見王道備於禮、樂、政、刑,而刑又所以輔禮、樂、政之所不及。斷獄者一以輔治為先,則刑行而治道立矣。

《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至 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

臣按:此聖人斷獄欽慎之意,即《大易》所謂「緩獄」 、《康誥》所謂「服念」 也。既得其罪附於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從而用情以訊之,又恐迫急而不盡其明也,必至旬時之久乃敢斷之,既斷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書讀之於囚,審之而弗變,乃用法焉。其謹之又謹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無冤民也歟。

《士師》「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 訟,致邦令。」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屬所行政令也。察獄訟之辭者,則刑官之屬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備上其獄訟之不決者而致於士師,士師因其辭而察之,以詔司寇斷其獄,弊其訟。獄訟既審合於邦令,則又以其邦令而致之於鄉士、遂士、縣士、方士,上下聯事,精察如此,此獄之所以得其中也。」 臣按:後世州郡獄訟有不能決者,申達於憲司,憲司審察其情犯,稽考質正於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後報之於下,使處斷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 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吳澂曰:「治獄之日皆有限期,鄉士旬而職聽於朝,遂士二旬,縣士三旬,方士九旬,諸侯之國以一年為期也,在期內者皆聽其訟,出期之外則不聽之,亦息訟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謂鄉士、縣士、遂士、方士、訝士也。凡士之治獄者皆有其期,以地之遠近為之差,在期內者則聽而治之,出於期之外則不聽也。蓋民有急遽之患,速達則受患不深而證佐易見,連逮不多,苟遷延歲月則必有為之委曲掩蔽而負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攟拾人家數十年前之事以興詞訟,而司政典獄者不以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為能,昧於《周官》「期外不聽」 之旨也。

凡有責:音債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凡民同貨財者,令以 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 其辭。

臣按:借債取息,三代已前已有之,但必有券書而不可多取息耳,雖有死亡,苟有證佐亦必追償,先王體悉民情,為之通有無以相資助,使不至於匱乏,固不以為非也。近世乃有惡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間私債,其意本欲抑富強,不知貧民無所假貸,坐致死亡多矣。

《司刑》:「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 辨罪之輕重。」

賈公彥曰:「司寇斷律之時,司刑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刑罰並言者,刑疑則入於罰故也。」

臣按:後世於刑部問擬罪囚而以「大理寺平允」 ,亦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