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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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 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王安石曰:「聽獄訟、求民情以訊鞫,作其言,因察其視聽氣色以知其情偽,故皆謂之聲焉。言而色動、氣喪、視聽失則,則其偽可知也。然皆以辭為主,辭窮而盡得矣。故五聲以辭為先,色、氣、耳、目次之。」 臣按:王氏之言,深得聽獄訟、求民情偽之要。

《士師》之職,「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朱申》曰:「聽稱責以傅別,聽買賣以約劑,二者皆券書之名,所以正實偽者也。」

臣按:凡民之爭多起於財,財之彼此取予、分數多少,其初也必有書契期約以相質正,故有以財致訟起獄者,一以是正之,苟無質正及有所欺偽,則惟正之以公理,罔有偏私焉。民知上之以正實偽者在此,則其有所授受取與不敢苟簡於其始,則獄訟由之而省矣。《易》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始之不謀,訟所以興也。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 其辭。大畏民志,此謂知本。

金履祥曰:「『聽訟固新民之一事,使無訟則新民之至善。曾子為世之為政者其於新民但知以聽訟為事而不知其本,故引夫子之言,蓋己德既明,民志自新,故又以此謂知本』結之,言有本者固如是也。」

臣按:《大易》有云「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 ,所謂理財則分別各人之所當有者,正辭則明正各人之所當言者,禁民為非則禁革各人之所不當為者,此三者守寶位之義也,而治爭之大柄在焉。夫守位固在乎仁,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則在乎義,反乎義則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刑生於獄,獄起於「訟。訟之所以起者,由乎財之不均,言之不順,為之不循乎理也。吾能仁以存心,義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為者不敢作,則感其德者心孚,聞其風者意銷,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攝伏其意氣矣。訟不待聽而自無也。」 《大學》此章,舊本誤在「誠意」 章下,朱子移之於第四章,以釋本末。臣攷《大學》經文,言「物有本末」 章句,謂「明德為本,新民為末。」 於第一、第二章既釋「明明德新民」 矣,「明德、新民」 即本末也。三章釋「止至善」 ,乃「明德新民」 之造其極,亦即本末也。且物有本末與「事有終始」 對,乃獨釋本末不釋終始,何也?臣竊以謂聽訟此章,乃治國平天下之要務,當以入第十章。所見如此,未敢以為是,姑記於此,以俟正焉。

《康誥》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

臣按:此即《易》所謂「緩死」 也,唐太宗謂「死者不可復生,決囚須三覆奏,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五覆奏。」 正得要囚至於旬時之意。

《呂刑》:王曰:「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五過之疵, 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五刑 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呂祖謙曰:「獄辭所及固欲審度,而兩造辭證復欲具備,蓋不當逮者不可擾一人,當逮者不可闕一人。」 又曰:「刑降而為罰,罰降而為過,然以私而故縱則又非天討也。故縱之疵病有此五者。」

臣按:先儒謂古者因情而求法故又不可入之刑,後世移情而合法故無不可加之罪。所謂因情以求法者,必備兩造之辭,必合眾人之聽,必核其實、必審其疑,刑有疑則正於罰,罰有疑則正於過,必其有疑者無疑也然後赦之,其審克之者如此,則人之入於刑者必當其罪,而罪不可入者則必得其情矣。謂之審「者,察之盡其心;克者,治之盡其力。」 此一言者,《呂刑》凡四見焉。其丁寧諄複,忠厚之意,詳慎之心,所以警戒於刑官者至矣。一時典獄之臣,又豈有移情以就法者哉?

罰懲非死,人極於病。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 察辭於差,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 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

蔡沈曰:「罰以徵過,雖非致人於死,然民重出贖亦甚病矣。非口才辯給之人可以折獄,惟溫良長者視民如傷者能折獄而無不在中也。此言聽獄者當擇其人也。『察辭於差』者,辭非情實,終必有差,聽獄之要必於其差而察之。非從惟從者,察辭不可偏主,猶曰不然而然,所以審輕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獄者,惻怛敬』」 畏,以求其情也。「明啟刑書《胥占》」 者,言詳明法律而與眾占度也。「咸庶中正」 者,皆庶幾其無過忒也,於是刑之罰之,又當審克之也。此言聽獄者當盡其心也。

臣按:先儒謂「哀矜勿喜」 即此哀敬也,哀則不忍,敬則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獄,則典獄之官不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