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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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我將誨其子曰:「汝不服父事,豈不大傷父心?」 又誨其父曰:「此非汝子乎?何疾之深也?」 又誨其弟曰:「長幼天命也,其可不順?」 又誨其兄曰:「此汝弟也,獨不念父母鞠養劬勞之哀乎?」 人非木石禽犢,稍假以日月,須其善心,油然而生,未有不為君子也。我獨弔閔此人,不幸而得罪於三監之世,不得罪我政人之手。天「與我民五常之性,而吏不知訓以大泯亂,乃迫而蹙之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則民將避罪不暇,而父子兄弟益相忿疾,至於賊殺而後已,雖大戞擊痛傷之,民不率也』。」 臣按:蘇氏此說,與《蔡傳》微異,先儒謂其真有補於世教者。昔魯有父子訟者,孔子寘之,狴犴三月,俟其悔而出之,其意正與此合。蓋聽父子兄弟之訟,不與凡民同,當有教化以感動之,使自悔悟,知其出於天性可也。後之聽訟者,遇有關乎倫理之事,一以蘇氏斯言為法。方其搆訟也,則痛以曉譬之於其初;及其不從也,則緩以感化之於其後,則人之善心油然以生,世之風俗淳然以厚矣。

《呂刑》曰:「簡孚有眾,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

蔡沈曰:「簡核情實,可信者眾,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禮》所謂色聽是也。然獄訟以簡核為本,苟無情實,在所不聽,上帝臨汝,不敢有毫髮之不盡也 。」 夏僎曰:「『簡孚有眾』,即前師聽五辭,五辭簡孚之意。而此簡孚之法,又當惟貌有稽,辭或可偽而貌不可掩,不正則眊,有媿則泚,於此稽之不得遁矣。苟無可簡核,則疑獄明」 矣。此所以不必聽竟捨之可也。

《詩序:行露》,召伯聽訟也。其二章曰:「誰謂雀無角,何以 穿我屋?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獄?雖速我獄,室家不 足。」其三章曰:「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誰謂女無家, 何以速我訟。雖速我訟,亦不女從。」

臣按:民有血氣之爭、有利欲之嗜,所以不能無訟,雖以文王之化、召公之教,當時之民猶有不曾禮聘而詐為聘女之訟,況後世民偽日滋之後乎?然當是時也,上有文王之聖以為之君,下有召公之賢以為之方伯,民欲為詐而詐卒不行,此《易》之訟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後世詞訟之興多起於戶婚、田土,然成周盛時,田有井授,故無爭者,而所爭者婚姻耳。此蓋訟之最小者。然天下事何嘗不起於細微,聖人刪《詩》,所以存之,以為世戒。

《周禮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

臣按:民生有欲不能無爭,有爭不能無訟,人各執己見,官或徇己私,非有所質證稽考,未易以平斷之也。是以《周官》於民之訟則正之以比鄰,於地之訟則正之以本圖焉。蓋民之訟,爭是非者也;地之訟,爭疆界者也。是非必有證佐之人,疆界必有圖本之舊,以此正之,則訟平而民心服矣。竊惟今日承平日久,生齒「日繁,地力不足以給人食,民間起爭興訟,非止一端,而惟地訟為多。蓋有一訟累數十年,歷十數世而不能決絕者。所用之費,較其所爭之直,殆至數倍,往往廢業破產,甚至聚徒劫奪,因而拒捕,遂至搆亂者,亦或有之,此非小故也。推原其故,皆由疆界不明、質約不真之故。臣請遇大造之年,乞敕戶部定為《版籍式樣》。其進呈及布政司、府、縣文冊凡四等,各有等第。縣冊必須詳悉,府次之,布政司又次之。其進呈者略舉大綱如舊可也。所謂縣冊,除戶口外,其田地必須明白開具地名、畝段、四界價直、租稅,畫於圖本,備細填注,不許疏略。如此,則異日爭競,有所稽考矣。」 又請「如國初戶部給散民間」 戶由之制,每戶給與《戶由》一紙,略倣前元砧基遺製,將戶口、人丁、田產一一備細開具無遺,縣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鈐蓋,發下民間執照。此事雖若煩瑣,然十年一度,各作於縣,使民自為,亦不為擾。噫官府稽其圖冊,民庶執其憑由,地訟庶其息乎。

《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 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或問朱熹曰:「如此,則不問曲直,例出金矢,則實有冤枉者亦懼而不敢訴矣。」 曰:「此須是大切要事。如平常事,又別有所在,如劑石之類。」

臣按:方言於公者訟也,因而守之者獄也,蓋爭而不已必至於訟,訟而不已必至於獄,方其爭訟之初,彼此有辨而皆至於公,以兩造聽之而無所偏受,則不直者自反而民訟自禁矣。及其成獄之際,彼此各具券書而質於公,以兩劑聽之而無所偏信,則不直者自反而民獄自禁矣。入束矢然後聽之矢以自明其直,而矢之為利,直行者也。入鈞金,然後聽之金,以自明其不可變,而金之為物,則堅剛而不變者也。既受三十斤之金,又延三日之久,取其所甚愛,使民因惜物以致思。不即聽而待三日,使民因遲滯而自省。古昔先王不輕受民之訟,致民於刑也,非特以全民之生,亦所以厚民之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