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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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或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苟非取裁於上,焉能決斷?必欲立為一定之法,不許輕易奏讞,則所失入者多矣。高宗曰:「但恐諸路實有疑慮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 仁者之言哉!

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言:「民命莫重於大辟,方鍛鍊時, 何可盡察?獨在聚錄之際,官吏聚於一堂,引囚而讀, 示之死生之分,決於頃刻,而獄吏憚於平反,摘紙疾 讀,離絕其文,嘈囋其語,故為不可曉之音。造次而畢, 呼囚書字,茫然引去,指日聽刑,人命所干,輕忽若此。 臣請於聚錄時委長吏點無干礙吏人,先附囚口占」 責狀一通,覆視獄案,果無差殊。然後亦點無干礙吏 人,依句宣讀,務要詳明,令囚通曉。庶幾無辜者無憾, 冤枉者獲伸。

臣按:「民之有罪固有明知而故犯者,然而愚騃不審而冒抵刑禁者亦往往有之。鞫問之際,彼既不能自直,聚錄之頃而官司又不與之辨明,則含冤於地下矣。」

《詳聽斷之法》

《易訟》之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 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 正也。

程頤曰:「訟之為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為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謂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處訟之時,雖有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則得中而吉。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成謂窮盡其事也。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 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九五。訟元吉。《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程頤曰:「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 。」 楊萬里曰:「虞芮爭田之訟,必欲見文王,故其訟之理決;鼠牙雀角之誠偽,必欲見召伯,故其訟之理明。為聽訟之大人,不尚中正可乎 ?」 毛璞曰:「使小民無爭,安用有司?使諸侯無爭,委裘可也。然則天下不能無爭者,勢也。所以利見大人」 者,利其主之也。又曰:九五乃聽訟之主,刑獄之官皆足以當之,不必專謂人君。然人君於訟之大者如刑獄,亦豈得不聽?攷之《王制》《周官》,蓋可見矣。所謂「罔攸」 ,兼於庶獄,獄事之小,不必聽者也。

臣按:刑獄之原皆起於爭訟,「民生有欲不能無爭,爭則必有訟,苟非聽訟者中而聽不偏正而斷合理,則以是為非、以曲作直」 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則相爭,次則相鬥,終則至於相殺,而禍亂之作由此始也。是以為治者必擇牧民之官、典獄之吏,非獨以清刑獄之具,亦所以遏爭鬥之源而防禍亂之生也。

《噬嗑》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朱熹曰:「《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

臣按:金取其堅,矢取其直,言訟者必堅必直然後聽之,彼其辭理不直而執意不堅者不聽也。《乾胏》亦取其堅,言聽訟者亦必剛直而堅固,於事之有梗者能決斷而無難,然後得聽訟之宜也。要必訟者難於訟,非不得已不訟也,而所訟者必據理直而執辭堅;聽者難於聽,非得其情不已也,而所聽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如是則得聽訟之宜。而用刑之道亦於是乎得矣。

《康誥》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 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 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 弟,惟弔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 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不率大戞』。」

蔡沈曰:「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攘姦宄固為大惡而大可惡矣。況不孝不友之人而尤為可惡者,當商之季,禮義不明,人紀廢壞,子不敬事其父,大傷父心,父不能愛子,乃疾惡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顯猶《孝經》所謂『天明』,尊卑顯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賊也。父子兄弟至於如此,苟不於我為政之人而得罪焉,則天之與我民彝必大泯滅而紊亂矣。『曰』者,言如此則汝其速由文王作罰,刑此無赦而懲戒之不可緩也。戞,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寘之法矣 。」 蘇軾曰:「商人父子兄弟以相殘虐為俗,周公之意蓋曰:孝友民之天性也。」 不孝不友,必有以使之。子弟固有罪矣,而父兄獨無過乎?故曰:「凡民有自棄於姦宄者」 ,此固為元惡大憝矣,刑政之所治也。至於父子兄弟相與為逆亂,則治之當有道,不可與寇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