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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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左而濕,濕,水也。左水右馬,馮字也。兩日,昌字也。其 馮昌殺之乎。於是推檢,獲昌而詰之,昌具首服,曰:「本 與其妻謀殺董豐,期」以新沐枕枕為驗,是以誤中婦 人。在冀州,有老母遇劫於路,母揚聲唱盜,行人為母 逐之。既擒劫者,劫者反誣行人為盜。時日垂暮,母及 路人莫知孰是,乃俱送之。融見而笑曰:「此易知耳,可。」 二人並走。先出鳳陽門者非盜。既而還入,融正色謂 後出者曰:「汝實是盜,何以誣人?」其發奸摘伏,皆此類 也。所在盜賊止息,路不拾遺。堅及朝臣雅皆歎服,州 郡疑獄,莫不折之於融。融觀色察形,無不盡其情狀。 雖鎮關東,朝之大事,靡不馳驛與融議之。

《文獻通考》:吳興武康縣人王延祖為劫,父睦以告官。 新制:凡劫身斬刑,家人棄市。睦既自告,於法有疑。時 尚書何叔度議曰:「設法止姦,本於情理。一人為非,闔 門應刑,所以罪及同產,欲開其相告,以出造惡之身。 睦父子至親,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屬,還相縛送。 螫毒在手,解腕求全,於情可愍,理亦宜宥。使凶人不」 容於家,逃刑無所,乃大絕根源也。睦既糾送,則餘人 無應復告,並合赦之。

《宋書·徐羨之傳》:「羨之轉尚書僕射大司馬府軍人。朱 興妻周,坐息男道扶,年三歲,先得癇病,周因其病,發 掘地生埋之,為道扶姑女所告,正周棄市刑。羨之議 曰:『自然之愛,虎狼猶仁,周之凶忍,宜加顯戮。臣以為 法律之外,故尚弘物之理。母之即刑,由子明法,為子 之道,焉有自容之地。雖伏法者當辜,而在宥者靡容, 愚謂可特申之遐裔』。」從之。

《謝晦傳》:晦初為孟昶建威府中兵參軍,昶死,高祖問 劉穆之,「孟昶參佐誰堪入我府?」穆之舉晦,即命為太 尉參軍。高祖嘗訊囚,其旦,刑獄參軍有疾,札晦代之, 於車中一鑑,訊牒催促便下。相府多事,獄繫殷積,晦 隨問酬辯,曾無違謬。高祖奇之,即日署刑獄直曹,轉 豫州治中從事。

《何承天傳》:「承天除瀏陽令,尋去職還都。撫軍將軍劉 毅鎮姑孰,版為行參軍。毅嘗出行,而鄢陵縣史陳滿 射鳥,箭誤中直帥,雖不傷人,處法棄市。承天議曰:獄 貴情斷,疑則從輕。昔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之劾 以犯蹕,罪止罰金。何者?明其無心於驚馬也。故不以 乘輿之重,加以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於中人。 按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微罰可也。」永初末, 補南臺治書侍御史。謝晦鎮江陵,請為南蠻長史。時 有尹嘉者,家貧,母熊自以身貼錢為嘉償責,坐不孝 當死。《承天議》曰:「被府宣令,普議尹嘉大辟事,稱法吏 葛滕籤母告子不孝欲殺者,許之。」法云:「謂違犯教令, 敬恭有虧,父母欲殺,皆許之。其所告」惟取信於所求 而許之。謹尋事原心,嘉母辭自求質錢,為子還責。嘉 雖虧犯教義,而熊無請殺之辭。熊求所以生之而今 殺之,非隨所求之謂。始以不孝為劾,終於和賣結刑, 倚旁兩端,母子俱罪,滕籤法文,為非其條。嘉所存者 大,理在難申,但明教爰發,矜其愚蔽。夫明德慎罰,文 王所以恤下;議獄緩「死,中孚所以垂化。言情則母為 子隱,語敬則禮所不及。今捨乞宥之評,依請殺之條, 責敬恭之節於饑寒之隸,誠非罰疑從輕,寧失有罪 之謂也。愚以謂降嘉之死,以普春澤之恩;赦熊之愆, 以明子隱之宜。則蒲亭雖陋,可比德於盛明;豚魚微 物,不獨遺於今化。」事未判,值赦並免。元嘉七年,補尚 書殿中郎兼左丞。吳興餘杭民薄道舉為劫,制同籍 期親補兵,道舉從弟代公、道生等並為大功親,非應 在補讁之例。法以代公等母存為期親,則子宜隨母 補兵。承天議曰:「尋《劫制》,同籍期親補兵,大功不在例。 婦人三從,既嫁從夫,夫死從子。今道舉為劫,若其叔 尚存,制應補讁,妻子營居,固其宜也。但為」劫之時,叔 父已歿,代公、道生,並是從弟大功之親,不合補讁。今 若以叔母為期親,令代公隨母補兵,既違大功不讁 之制,又失婦人三從之道。由於主者守《期親》之文,不 辨男女之異,遠嫌畏負,以生疑懼,非聖朝恤刑之旨。 謂代公等母子,並宜見原。

《文獻通考》:宋文帝元嘉七年,剡縣人黃初妻趙打息 載妻王死後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稱法徙趙二千 里。司徒左長史傅隆議曰:「禮律之興,蓋本自然,求之 情理,非從天墮,非從地出。父子至親,分形同氣,稱之 於載,即載之於趙,雖云三代,合之一體,未有分者也。 稱雖創巨痛深,固無讎祖之義,故古人不以父命辭」 王父命也。若云稱可殺,趙當何以處載?若父子孫祖 互相殘戮,懼非先王明罰、皋陶立法之本旨也。向使 石厚之子,日磾之孫,砥鋒挺鍔,不與二祖同戴天日, 則石碏、秺侯,何得純臣於國,孝義於家矣。《舊令》云:「殺 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孫祖明矣,趙當避王 周功千里外耳。《令》云:「凡流徙者,同籍」親近,欲相隨聽 之,此又大通情禮,因親以教愛者也。趙既流移,載為 人子,何得不從載行而稱不行,豈名教所許?趙雖內 愧終身,沈痛沒齒,孫祖之義,自不得絕,事理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