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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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武於元嘉中出鎮歷陽,沈亮行參征虜將軍事。人 有盜發塚者,有罪,所近村人與符伍遭劫,不赴救,同 坐。亮議曰:「尋發塚之情,事止竊盜,徒以侵亡犯死,故 同之嚴科。夫穿掘之侶,必銜枚以晦其跡;劫掠之黨, 必讙呼以威其事。故起兇赫者易應,潛深密者難知。 且山原為無人之鄉,丘隴非常塗所踐,至於防救,不 得比之村鄉。督實劾名,理與劫異,則符伍之坐,居宜 降矣。又結罰之科,雖有同符之限,而無遠近之斷。夫 家無村」甲,當以比近坐之,若不域之以界,則數步之 內,與千里之外,便應同罹其責。防人之禁,不可不慎。 夫止非之憲,宜當其律。愚謂相去百步內赴告不時 者,一歲刑。自此以外,差不及咎。

《宋書顧覬之傳》:「覬之字偉仁,孝建二年,轉吏部尚書, 四年致仕,不許。時沛郡相縣唐賜往比村朱起母彭 家飲酒,還,因得病,吐蠱蟲十餘枚。臨死語妻張死後 刳腹出。病後,張手自破視,五藏悉糜碎。郡縣以張忍 行刳剖,賜子副,又不禁駐。事起赦前,法不能決。律傷 死人四歲刑妻,傷夫五歲刑子,不孝父母,棄市,並非」 科例。三公郎劉思議賜妻痛往,遵言兒識謝及理,考 事原心,非存忍害,謂宜哀矜。覬之議曰:「法移路尸,猶 為不道,況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通小 情,當以大理為斷。」謂副為不孝,張同不道。詔如覬之 議。

《文獻通考》:「孔淵之,大明中為尚書比部郎時,安陸應 城縣人張江陵與妻吳共罵母黃,黃忿恨自縊死,遇 赦。」律文:子殺傷毆父母,梟首,罵詈棄市。婦謀殺夫之 父母,亦棄市。遇赦,免刑補兵。江陵罵母,母以之自裁, 重於傷毆。若同殺科則疑重,同毆傷及罵,制則疑輕。 准制,惟有殺父母遇赦猶梟首,無罵母致死遇赦之 科,淵之議曰:「夫里名勝母,仁者不入,名且惡之,況乃 人事。故毆傷咀咒,法所不原,詈之致盡,則理無可宥。 從輕蓋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謂。江陵雖遇赦恩, 故合梟首。婦本以義,愛非支屬。黃之所恨,情不在吳, 原死補兵,有枉正法。」詔如淵之議。

《冊府元龜》:宋顧憲之,元徽中為建康令。時有盜牛者, 被失者所認,盜者亦稱己牛。二家辭理等,前後令莫 能決。憲之至,覆其狀,謂二家曰:「無為多言,吾得之矣。」 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逕還本主宅,盜者始伏其辜。 發姦摘伏,多如此類,時人號曰神明。

《南齊書傅琰傳》:「『琰為山陰令,賣針賣糖。老姥爭團絲, 來詣琰,琰不辨覈,縛團絲於柱鞭之,密視有鐵屑,乃 罰賣糖者。二野父爭雞,琰各問何以食雞,一人云『粟』」, 一人云「豆』。乃破雞得粟,罪言豆者。縣內稱神明,無敢 復為偷盜。」

《南史袁彖傳》:「彖字偉才,拜廬陵王諮議。時南郡江陵 縣人苟蔣之弟胡之婦,為曾口寺沙門所淫,夜入苟 家。蔣之殺沙門,為官司所檢。蔣之列家門穢行,欲告 則恥,欲忍則不可實己所殺,胡之列又如此,兄弟爭 死。江陵令宗躬啟州,荊州刺史廬江王求博議,彖曰: 『夫迅寒急節,乃見松筠之操;危機迴構,方識貞孤之 風,竊以蔣之、胡之殺人,原心非暴,辯讞之日,友于讓 生,事憐左右,義哀行路。昔文舉引謗,獲漏疏網;蔣之 心跡,同符古人。若陷以深刑,實傷為善』。」由是蔣之兄 弟免死。

《梁書傅岐傳》:「岐除如新令。縣民有因鬥相毆而死者, 死家訴郡,郡錄其仇人,考掠備至,終不引咎。郡乃移 獄於縣,岐即命脫械,以和言問之,便即首服,法當償 死。會冬節至,岐乃放其還家,使過節一日復獄。曹掾 固爭曰:『古者乃有此,於今不可行。岐曰:『其若負信,縣 令當坐,主者勿憂』。竟如期而反,太守深相歎異,遽以』」 狀聞。岐後去縣,民無老小,皆出境拜送,啼號之聲,聞 於數十里。

《文獻通考》:梁武帝天監三年,建康女子任提坐誘口 當死,其子景慈對鞫辭云:「母實如此。」是時法官虞僧 虯啟稱,「按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 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倫 損俗。凡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 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詔流於交州。

《冊府元龜》:梁蔡法度為廷尉卿時,有吉朌,父為吳興 原鄉令,為姦吏所誣,罪當大辟。朌撾登聞鼓,乞代父 命。高祖異之,敕法度曰:「朌請死贖父,義誠可嘉。但其 幼童,未必自然造意,卿可嚴加脅誘,取其款實。」法度 受敕還寺,盛陳徽纆,備列官司,厲色問朌曰:「爾來代 父死,敕已相許,便應伏法。然刀鋸至劇,審能死不?且 爾童孺志不及此,必為人所教。姓名是誰,可具列。答 有悔異,亦許相聽。」朌對曰:「囚雖蒙弱,豈不知刑可畏 憚。顧諸弟穉藐,惟囚為長,不忍見父極刑,自延視息, 所以內斷胸臆,上千萬乘。今欲殉身不測,委骨泉壤, 此非細故,奈何受人教耶?明詔聽代,不異登仙,豈有 迴貳?」法度知朌至心有在,不可曲撓,乃更和言誘語 之曰:「主上知尊侯無罪,行當釋之。觀君神儀明秀,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