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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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父冤狀,欲之江外,殺與萬頃同謀陷其父者,至汜 水,為有司所得。議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穉年孝烈, 能復父讎,宜加矜宥。張九齡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 甫以為如此壞國法,上亦以為然,謂九齡曰:「孝子之 情,義不顧死。然殺人而赦之,此塗不可啟也。」乃下敕 曰:「國家設法,期於止殺,各伸為子之」志,誰非徇孝之 人。展轉相讎,何有限極?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 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殺。士民皆怜之。

開元二十五年,夷州刺史楊濬坐贓當死,上命杖之 六十,流古州。左丞相裴耀卿上疏,以為「決杖贖死,恩 則甚優,解體受笞,事頗為辱。止可施之徒隸,不當及 於士人。」上從之。

《唐書宋璟傳》:「京兆人,權梁山謀逆,敕河南尹王怡馳 傳往按,牢械充滿,久未決。乃命璟為京留守,復其獄。 初,梁山詭稱婚集,多假貸吏,欲并坐貸人。璟曰:『婚禮 借索大同,而狂謀率然,非所防億使知而不假,是與 為反。貸者弗知,何罪之云乎』?」縱數百人。

《杜佑傳》:「佑字君卿,以蔭補濟南參軍事,剡縣丞。嘗過 潤州刺史韋元甫,元甫以故人子,待之不加禮。它日, 元甫有疑獄不能決,試訊佑,佑為辨處契要無不盡。 元甫奇之,署司法參軍。」

《冊府元龜》。崔隱甫為御史大夫,與中丞宇文配、李林 甫奏彈尚書左丞相兼中書令張說引術人夜解及 受贓等狀,敕宰臣源乾曜、刑部尚書韋抗、大理少卿 明珪與隱甫就尚書省鞫問。說兄左庶子先詣明堂 割耳稱冤。時中書主事張觀、左衛長史范堯臣,並依 倚說勢,許假納賂。又私度僧王慶則,往來與說占卜 吉凶,為隱甫等所鞫,伏罪。說經兩宿,元宗使中官高 力士視之,迴奏「說坐於草上瓦器中食,蓬首垢面自 罰,憂懼之甚。」元宗憫之,由是說停中書令。觀及慶則 杖死,連坐者十餘人。

顏真卿元宗天寶中為監察御史充河西隴右軍試 復屯交兵使王原有冤獄久不決真卿至辯之天方 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開元天寶遺事》:張九齡累歷刑獄之司,無所不察。每 有公事赴本司行勘,胥吏輩未敢訊劾,先取則於九 齡囚於前,面分曲直,口撰案卷,囚無輕重,咸樂其罪。 時人謂之「張公口案。」

《文獻通考》:肅宗至德二年,將軍王去榮以私怨殺本 縣令,當死。上以其善用砲,壬辰,敕免死,以白衣於陝 郡效力。中書舍人賈至不即行下,上表以為去榮無 狀,殺本縣之君。《易》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 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若縱去榮,可謂生漸矣。議 者謂陝郡初復,非其人不可守。然則他無去榮者,何 「以亦能堅守乎?陛下若以砲石一能即免誅死,今諸 軍技藝絕倫者,其徒實繁,彼恃其能,所在犯上,復何 以止之?若止捨去榮而誅其餘者,則是法令不一而 誘人觸罪也。今惜一去榮之材而不殺,必殺十如去 榮之材者,不亦其傷益多乎!夫去榮,逆亂之人也,焉 有逆於此而順於彼?亂於富平而治於陝郡,悖於縣 君而不悖於大君歟?伏惟明主全其遠者大者,則禍 亂不日而定矣。」上下其事,令百官議之。太子太師韋 見素等議,以為:「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猶不敢擅殺,而 小人得擅殺,是臣下之權過於人主也。去榮既殺人 不死,則軍中凡有伎能者,亦自謂無憂,所在暴橫,為 郡縣者,不亦難乎!陛」下為天下主,愛無親疏,得一去 榮而失萬姓,何利之有?於《律》殺本縣令,列於十惡,而 陛下寬之。王法不行,人倫道屈。臣等奉詔,不知所從。 夫國以法理,軍以法勝。有恩無威,慈母不能使其子。 陛下厚養戰士,而每戰少利,豈非無法耶?今陝郡雖 要,不急於法也。有法則海內無憂不克,況陝郡乎?無 法則「陝郡亦不可治,得之何益?而去榮末技,陝郡不 以之存亡,王法有無,家國乃為之輕重,此臣等所以 區區,願陛下守《貞觀》之法。」上竟捨之。

《冊府元龜》:李峴,肅宗至德中為御史大夫,時中丞崔 器性刻樂禍,陰忍寡恩。又希旨深文,奏陷賊官云:「反 逆從者,據律並合處死。」帝初收復,欲懲勸天下以為 器議是,峴執之曰:「夫事有首從,情有輕重,若一概處 死,恐非陛下含弘之義,又失國家惟新之典。且胡羯 亂常,狂寇陵據,二京全陷,萬乘南巡,各顧其生,衣冠 蕩覆。或陛下親戚,勳舊子孫,責之以死,恐乖仁恕。昔 者明王用刑,殲厥渠魁,脅從罔治。況河北殘寇,今尚 未平,苟容漏網,適開自新之路;若盡行誅,是堅叛逆 之心。誰人更肯歸順!困獸猶鬥,況數萬人乎!」崔器、呂 諲皆守文之吏,不識大體,殊無變通。廷議累日,方從 峴奏陳希烈已下定六等科罪,斬於獨柳樹;次杖刑, 決殺於京兆府門,自盡於大理寺,流於嶺南遠惡處。 及貶有三等。後蕭華自相州賊中歸順,闕廷授尚書 右丞,亦奏賊仕賊官等,重為安慶緒所驅,至相州,初 聞廣平王奉宣恩命,陳希烈下並放之,皆相顧曰:「我 等國家見待如此,悔恨至此,其何可言!」及聞器議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