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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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罔上,寧抵罪。又自以不失盜為功,因必其怒,傅致」 而周內之,若不可翻者。德宗信不疑,宰相難之,詔元 素與刑部員外郎崔從質、大理司直盧士瞻馳按。亞 迎以獄告,元素徐察其冤,悉縱所囚以還。亞大驚,復 劾元素失有罪。比元素還,帝已怒,奏獄未畢,帝曰:「出。」 元素曰:「臣言有所未盡。」帝曰:「第去。」元素曰:「臣以御史 按獄,知冤不得盡辭,是無容復見陛下。」帝意解,即道 運冤狀。帝感悟曰:「非卿孰能辨之。」然運猶以擅捕人 得罪,流歸州,死於貶,武金流建州。後歲餘,齊抗得真 盜,繇是天下重之。

《冊府元龜》。宇文邈德宗時為御史中丞,前萬年尉盧 伯達上表云:「元法寺僧法湊與寺眾爭競無理,臣已 斷還俗。法湊又披法服詣臺訴臣,御史崔芃、敬騫曲 受法湊狀,欲陷害臣。」是日,令邈與刑部侍郎張彧、大 理卿鄭雲逵為三司使及功德使判官衢州司馬諸 葛述,同於尚書省刑部推案。既而彧疾甚,兩吏扶入 中書,邈以疾請假,並特召至延英,令依前推事。未幾, 貶騫高州電白尉。騫與雲逵忿言,爭語過深,又令子 弟假別人姓名進狀訴故,獄未竟,先貶僧法湊,決四 十,流崖州。

《羯鼓錄》:開府孫沇有音律之學,貞元中召對賜坐,與 論音樂,喜甚。又使作樂曲罷,問其得失,承稟舒遲,眾 工多笑之。沇顧笑者,忽忿怒作色奏曰:「曲雖妙,其間 有不可者。」上驚問之,即指一琵琶云:「此人大逆,戕忍 不日間,兼即抵法,不宜在至尊前。」又指一笙云:「此人 神魂已遊墟墓,不可更留供奉。」上尢驚異,令主者潛 伺察之。旋而琵琶者為同輩告訐稱「六七年前其父 自縊,不得端由,即令按鞫,遂伏其罪。」笙者乃憂恐,不 食旬日而卒。上益加知遇,面賜章綬,累召對,每令察 樂。樂工見沇,悉惴恐脅息不敢正視。沇懼罹禍,辭病 而退。

《圖書編》:維揚有富室子,父亡,事繼母不謹。一日上壽, 復子觴,子覆於地,地焚,乃號於眾曰:「母以酖殺人。」母 曰:「天鑒在何?當厚誣?」訴之州刺史杜亞曰:「酒從何來?」 曰:「『長婦執爵而致』。亞曰:『爾婦執爵,毒因婦起,何可誣 母』?」乃分別鞫之。乃子婦計誣母,皆伏法。

《冊府元龜》:「李夷簡為御史中丞,劾奏京兆尹楊憑前 為江西觀察使贓罪及他不法事,敕付御史臺覆案。 刑部尚書李鄘、大理卿趙昌同鞫問。臺中又捕得憑 前江南判官、監察御史楊瑗,繫於臺後。命大理少卿 胡珦、左司員外郎胡証、侍御史韋顗同推鞫之。詔貶 賀州臨賀縣尉。」先時,憑在江西,夷簡自御史出,官在 巡屬,憑頗疏縱,不顧接之,夷簡嘗切齒。及憑歸朝,修 第於永寧里,功作併興,又廣畜妓妾於永樂里之別 宅,時人大以為言。且修營之僭,將欲殺之。及下獄,置 對數日,未得其事,夷簡持之益急,帝聞且貶焉。 《文獻通考》:憲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父 報讎殺人,自投縣請罪。敕「復讎殺人,固有彝典。以其 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志在徇節, 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減死宜決一百,配流循州。」 柳宗元為柳州刺史,民莫誠救兄莫蕩,以竹刺莫果 右臂,經十二日身死。其莫誠禁在龍城縣,準律以他 物毆傷,十二日辜,辜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宗元上桂 管觀察府狀:「右奉牒,準律文」處分者。竊以莫誠赴急 而動,事出一時,解難為心,豈思他物?救兄有急難之 戚,中臂非必死之瘡,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當 恭守,撫事似可哀矜,斷手方追於深衷,周身不遑於 遠慮。律宜無赦,使司明至當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 惟輕之願。伏乞俯賜興哀,特從屈法,曲全微命,以慰 遠黎。

唐國史補:衢州余氏子,名長安,父叔二人為同郡方 全所殺。長安八歲自誓,十七乃復讎,大理斷死。刺史 元錫奏言:「臣伏見余氏一家遭橫禍死者實二平人, 蒙顯戮者乃一孝子。」又引《公羊傳》「父不受誅,子不得 讎」之義,請下百僚集議其可否,詞甚哀切。時裴中書 垍當國,李刑部鄘司刑,事竟不行。有老儒薛伯高遺 《錫書》曰:「大司寇是俗吏,執政柄,乃小生,余氏子,宜其 死矣。」

《圖書編》:呂元膺鎮岳陽,出行游,見有喪轝,駐道左,男 子五人衰服而隨,公曰:「遠則侈,近則省,此姦也。」令搜 其棺中,皆兵刃,曰:「欲謀過江掠貨假喪,使渡者不疑 耳。」劾之,更同黨數十人,巳期集彼岸,併擒付法。 《文獻通考》:穆宗長慶二年四月,刑部員外郎孫革奏 准京兆府申,雲陽力人張涖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 憲徵理之,涖乘醉拉憲,氣息將絕。憲男買得年十四, 將救其父,以涖《角觝》力,人不敢揮解,遂持木鍤擊之, 首見血,後三日致死者。准律,父為人所毆,子往救,擊 其人折傷,減凡鬥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則買得合當 死刑。伏以律令者用防兇暴,孝行者以開教化。今買 得救父難是性孝非暴,擊張涖是心切非「兇。以髫丱 之歲,正父子之親,若非聖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