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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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春秋》之義,原心定罪, 《周書》所以訓諸罰有權。今買得生被皇風,幼符至孝, 哀矜之宥,伏在聖慈。職當讞刑,合申善惡。謹先具事 由陳奏,伏冀下中書門下商量』。」敕旨:康買得尚在童 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沈命之 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處分。」 又白居易上言:「據刑部及大理寺所斷,准律非因鬥 爭無事而殺者,乃名為故殺。今姚文秀有事而殺者, 則非故殺。據大理寺直崔元式所執,准律相爭為鬥, 相擊為毆,交鬥致死,始名鬥殺。今阿王被打狼籍,以 致於死。姚文秀」檢驗身上,一無傷損,則不得名為相 擊。阿王當夜已死,何名相爭?既非鬥爭,又蓄怨怒,即 是故殺者。又按《律疏》云:不因鬥爭,無事而殺,名為故 殺。此言事者,謂鬥爭之事,非該他事。今大理、刑部所 執,以姚文秀怒妻有過,即不是無事。既是有事,因而 毆死,則非故殺者。此則唯用「無事」兩字,不引爭鬥。上 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殺人。殺人了,即曰: 「我有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豈有 無事而殺人者?足明事謂爭鬥之事,非他事也。又凡 言鬥毆死者,謂事素非憎嫌,偶相爭鬥,一毆一擊,不 意而死。如此則非故殺,以其本原無殺心。今姚文秀 怨妻頗深,挾恨既久,毆打狼藉,當夜便死,察其情狀, 不是偶然,此非故殺,孰為故殺?若以先因爭罵,不是 故殺,即如有謀殺人者,先引相罵,便是交爭,一爭之 後,以物毆殺,即曰「我因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 況阿王既死,無以辯明,姚文秀自云相爭,有何憑據? 伏以獄貴察情,法須可久。若崔元式所議,不用大理 寺所執得行實,恐被毆死者,自此長冤,故殺人者,從 今得計。奉敕:姚文秀殺妻,罪在十惡,若從宥免,是長 兇愚。其律縱有互文,在理終須果斷。宜依《白居易狀》, 委所在重杖,一頓處死。

《唐書柳公綽傳》:綽復為刑部尚書。京兆獄有姑鞭婦 死者,府欲殺之。公綽曰:「尊毆卑,非鬥也。且子在以妻 而戮其母,不順。」遂減論。

《冊府元龜》:王正雅,文宗時為大理卿。會宋申錫事起, 獄自內出,無支證可驗。當是時,王守澄之威權,鄭注 之勢,在廷雖宰相已下,無能以顯言辨其事者。惟正 雅與京兆尹崔琯上疏言:「宜得告事者考驗其辭狀 以聞。」由是獄稍辨,以琯與正雅挺然申理也,中外翕 然推重。及卒,時論惜之。

宇文鼎,太和中為御史中丞,奏當司前後推覆,造偽 出身文書賣官,并造偽印行用等因。張璹、劉建、胡伯 忠犯罪,並在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恩赦前,准刑 部、大理寺詳斷,悉處極刑。准《斷獄律》,赦前斷罪不當 者,若處輕為重,宜改從輕;處重為輕,即依輕法者。臣 以前件因等,雖抵極法,悉經殊恩,或自赦文全生,或 「因起請減等,伏緣俱引霈澤,累陳訴詞,若非得中,恐 未服罪。昨者一與一奪,事關起請,既生又死,稍覺二 三。如臣所見,伏請赦書以前犯者,特許減論,赦書以 後所犯者,不得援例。庶使後無僥倖,令絕披陳。」敕:「張 璹、胡伯忠、劉建等,宜准元敕處分。」 殷侑為鄆州觀察使,時,濮州錄事參軍崔元武,坐贓 決六十,配流賀州。侑以元武或託公事被罰,取於五 縣人吏,率斂州縣官科錢,或以私馬抬估納官,計絹 一百二十匹。大理寺斷三犯以重者論抵,以中私馬 為重,止合削官三任。侑復奏,以官法不及法律,三犯 不同,即坐其所重。元武所犯,枉法取受,准律,枉法十 五匹以上絞。《律疏》云:「即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據 元武所犯,合當入處絞刑。」疏奏,崔元武遂依刑部元 斷。先是,御史大夫溫造彈奏侑居天下,不由敕旨賦 斂百姓,即詔庾承宣代之。及奏論崔元武,文宗嘉侑 之守法,翌日詔徵侑為刑部尚書。

《唐書崔碣傳》:碣為河南尹,邑有大賈王可久,轉貨江 湖間,值龐勛亂,盡亡其貲,不得歸。妻詣卜者楊乾夫, 咨在亡。乾夫名善數,而內悅妻色,且利其富,既占,陽 驚曰:「『乃夫殆不還矣』。即陰以百金謝媒者,誘聘之,妻 乃嫁乾夫遂為富人。它年徐州平,可久困甚,丐衣食 歸閭里,往見妻,乾夫大怒,詬逐之。妻詣吏自言,乾夫 厚納賄,可久反得罪,再訴復坐誣。」可久恨歎,遂失明 碣之來,可久陳冤,碣得其情,即敕吏掩乾夫并前獄。 吏下獄,悉發賕姦,一日殺之,以妻還可久。時淫潦,獄 決而霽,都民相語,歌舞於道。

《冊府元龜》:陳商,武宗會昌中為刑部郎中,敕以劉從 諫妻裴氏合誅與不誅。商議曰:「『『臣等徵諸古典,《周禮》 司寇之職,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漢律云:『女 子沒為奴婢』。鍾繇曰:『自古帝王,罪及妻子』。又晉朝議: 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隨夫家之罰』。謹按 奴婢、舂槁罪罰之例,名則為重,而非罪刑。故法律明 文,古今通議。夫子有罪,母妻無誅死之制。然事出一 時,法由情斷,帝王刑辟,豈在一途。昔少卿降虜,漢武 誅其母;元宗時,安慶宗妻榮義郡主,夫以義誅,主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