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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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 風。」

孝景帝中五年詔諸獄疑者輒讞之

按《漢書景帝本紀》:中五年九月詔曰:「獄,人之大命,死 者不可復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 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有罪 者不伏罪,姦法為暴,甚亡謂也。諸獄疑,若雖文致於 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後元年,詔「治獄者務先寬。」

按:《漢書景帝本紀》:後元年春正月,詔曰:「獄,重事也。人 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 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 先寬。

孝武帝 年兒寬為廷尉史以古法義決疑獄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武帝時,兒寬 為廷尉史,以古法義決疑獄,張湯甚重之。時上方向 文學,湯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於《尚書》《春 秋》,補廷尉。湯雖文深意忌不專平,然得此聲譽,而深 刻吏多為爪牙用者,依於文學之士。」

元朔元年春三月甲子詔辭訟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聽治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孝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廷尉平

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三年十二月,初置廷尉平四 人,秩六百石。」按《刑法志》:宣帝即尊位,迺下詔曰:「間 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 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 與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 其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察 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 齋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

孝平帝元始元年春正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

按:《漢書孝平帝本紀》云云。

元始二年冬,中二千石舉治獄平,歲一人。

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元始四年,敕:「婦女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 下,有罪當驗者,即驗問。」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四年春正月,詔曰:「前詔有司 復貞婦歸女徒,誠欲以防邪辟,全貞信及眊悼之人。 刑罰所不加,聖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繫犯法 者親屬婦女老弱搆怨傷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僚, 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 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無得繫。其當驗者即驗問,定」 著令。

師古曰:「就其所居而問。」

後漢

世祖建武三年七月詔吏不滿六百石以下有罪先請男子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婦人從坐者就驗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三年「秋七月庚辰,詔曰:『吏 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男子八十以 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名捕,皆 不得繫。當驗問者,即就驗』。」

建武 年,躬臨聽訟。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不載按《晉書刑法志》:「光武中 興,留心庶獄。常臨朝聽訟,躬決疑事。」

明帝永平 年常親聽訟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按《晉書刑法志》:「明帝即 位。常臨聽訟。觀錄洛陽諸獄。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姦。 故尚書奏決罰。近於苛碎。」

肅宗孝章帝建初 年以陳寵疏詔斷獄務於寬厚無事深刻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按《陳寵傳》,寵字昭公,肅 宗初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 事,率近於重。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 曰:「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 不濫。故唐堯著典,眚災肆赦;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伯 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 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姦慝既平,必宜 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 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 急於等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 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絃急者小 絃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詩》云: 「『不剛不柔,布政優優』。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宜隆 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箠楚,以濟群生;全廣 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納寵言,每事務於寬厚。其後遂 詔有司,絕鉆鑽諸慘酷之科,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 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帝始改用冬 初,十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