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0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與《反間》同,非盜於財而殺人民者也。

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

訂義鄭鍔曰:「凡殺其五服之親者,不復知有親親之恩,故焚其尸;殺王之親者,不復知有尊尊之義,故辜其尸。」 王昭禹曰:「焚以火者不存其形,辜以磔者不全其體。」 鄭康成曰:「焚,燒也。《易》曰:『焚如,死如,棄如』,辜之言枯也,謂磔也。」

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

訂義黃氏曰:「凡殺人者,今所謂謀故、鬥殺。」 鄭康成曰:「踣,僵尸也。肆猶申也、陳也。」 賈氏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陳尸於市,肆之凡三日也。」 鄭鍔曰:「盜則不然,死罪踣之於市,或劓、或刖、或墨,亦皆就市刑之,使人知盜之不可為而不敢為也。」

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

訂義黃氏曰:「謂犯他法,宮、刖、劓、墨皆刑於市也。」「揭盜於上」,鄭言「罪惡莫大焉」是也。 《鄭鍔》曰:「罪之附麗於法,法所當刑,則亦行法於市,使眾見之,故曰亦如之。」

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

訂義王昭禹曰:「此句既言於掌囚,此復言之者,掌囚奉其有罪者適甸師氏而待刑殺,掌戮正以殺之為事。」

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

訂義黃氏曰:「軍旅戮於社,而王之同族與有爵者亦於屏處。鄭以戮為膊、焚、辜、肆,非也,即下所謂髡者,全其體而戮辱之也。古刑、戮字皆合輕重稱之。」鄭鍔曰:「軍旅田役,眾庶所聚,不示以嚴,則必無所畏。故或斬殺刑戮,亦有焚之、辜之、踣之、肆之之事,故曰亦如之。」

按《禮記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 罪,則纖剸亦告于甸人。」

磬懸,縊殺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為之隱故,不於市朝,其刑罪之。當纎刺剸割之時,亦鞫讀刑法之書於甸人之官也。

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 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 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 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 也。」反命於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 親哭之。

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請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棄市以古非今者族

按:《史記始皇本紀》云云。

高祖元年十月入咸陽十一月與父老約法三章

按《漢書高祖本紀》:高祖元年十月入咸陽。「十一月召 諸縣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耦語者 棄市。吾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 罪,餘悉除去。」

高祖 年,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漢興之初,雖有 約法三章,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 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葅其骨肉於 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高皇后臨朝稱制元年正月除三族罪

按《漢書高后本紀》:「元年正月詔曰:前日孝惠皇帝言, 欲除三族辠,議未決而崩,今除之。」

景帝中二年改磔為棄市

按:《漢書景帝本紀》:中二年:「改磔曰棄市,勿復磔。」

應劭曰:「先此諸死刑皆磔於市,令改曰棄市,自非妖逆,不復磔也。」師古曰:「磔謂張其尸也。棄市,殺之於市也。」

中六年十二月,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武帝元光五年捕為巫蠱者皆梟首張湯趙禹條定大辟罪律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光五年秋七月乙巳,捕為巫蠱 者,皆梟首。」按《刑法志》:孝武即位,招進張湯、趙禹之 屬,條定法令。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寖密。律 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 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師古曰:「比,以例相比況也。」

成帝河平 年詔減死刑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按《刑法志》:成帝河平中,下 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 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 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 亦難乎!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 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