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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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鴻嘉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後漢

安帝永初元年以司徒魯恭言大辟盡冬月乃斷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報囚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按《魯恭傳》,恭為長樂衛 尉,永初元年,復代梁鮪為司徒。初,和帝末,令麥秋案 驗薄刑,而州郡苛察為政,因此遂盛夏斷獄。恭上疏 諫曰:「舊制立秋行薄刑,永元十五年以來,改用孟夏。 《月令》孟夏斷薄刑者,輕罪不欲久繫之也。臣愚以為 可令以立秋為斷。」初,肅宗時,斷獄皆以冬至之前。孝 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定律著令。然變 改以來,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賊,不問曲直,便即格殺, 雖有疑罪,不復讞正。一夫吁嗟,王道為虧,況於眾乎! 《易》,十二月,「君子以議獄緩死。」可令疑罪使詳其法。大 辟之科,盡冬月乃斷。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報 囚如故事。後卒施行。

文帝黃初四年詔私復讎者族

按《魏志文帝本紀》黃初四年正月詔曰:「喪亂以來,兵 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殘殺,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 讎者,皆族之。」

明帝青龍二年十二月詔有司刪定大辟減死罪

按:《魏志明帝本紀》云云。

懷帝永嘉元年正月癸丑改元除三族刑

按:《晉書懷帝本紀》云云。

愍帝建興三年敕雍州修陵墓犯者夷三族

按《晉書愍帝本紀》,「建興三年六月,盜發漢霸、杜二陵 及薄太后陵。辛巳,敕雍州掩骼埋胔,修復陵墓,有犯 者誅及三族。」

明帝太寧三年二月戊辰復三族刑惟不及婦人

按:《晉書明帝本紀》云云。

孝武帝大明七年詔非戰陣不得專殺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七年四月甲子,詔曰:『自非 臨軍戰陣,一不得專殺。其罪甚重辟者,皆如舊先上, 須報,有司嚴加聽察,犯者以殺人罪論』。」

武帝天監元年定棄市應從坐律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八月「丁未,詔王瑩等參 定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天監元年八月,以尚書令王亮、侍中 王瑩等參議斷定為二十篇。其制刑,棄市已上為死 罪;大罪梟其首,其次棄市;其謀反降叛、大逆已上皆 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姊妹及應從坐 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貲財沒官劫身, 皆斬。」

武帝永定元年定決死罪律

按:《陳書武帝本紀》,「永定元年,立刪定郎,治定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武帝即位,敕沈欽、徐陵、宗元饒、賀朗 制律三十卷。凡死罪將決,乘露車,著三械,加壺手至 市,脫手械及壺手焉。當刑於市者,夜須明,雨須晴,晦 朔八節、六齊,月在張心日,並不得行刑。」

文帝天嘉元年詔春夏停大辟刑

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元年十二月乙未,詔曰:「古者 春夏二氣,不決重罪。蓋以陽和布澤,天秩是弘,寬網 省刑,義符含育,前王所以則天象地,立法垂訓者也。 朕屬當澆季,思求民瘼,哀矜惻隱,念甚納隍,常欲式 遵舊軌,用長風化。自今孟春訖於夏首,罪人大辟事 已款者,宜且申停。」

北魏

昭成帝建國二年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按魏書昭成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云云

太武帝神麚四年定大辟律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神麚四年十月戊寅,詔司徒崔 浩改定律令。」按《刑罰志》:「神麚中,詔司徒崔浩定律 令,分大辟為二科,死、斬、死入絞;大逆不道腰斬誅;其 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害其親者轘之; 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 沈諸淵。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懼監官不 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 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

太平真君五年詔私養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過期不出者有誅又制王公卿士子息皆詣太學其百工以下私立學校者誅死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平真君五年正月詔曰:『愚民 無識,信惑妖邪,私養師巫,挾藏讖記、陰陽圖緯、方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