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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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書。又沙門之徒,假西戎虛誕,生致妖孽,非所以壹 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已下,至於庶人,有 私義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 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師巫』」 沙門身死,主人門誅。明相宣告,咸使聞知。庚戌,詔曰: 「自頃以來,軍國多事,未宣文教,非所以整齊風俗,示 軌則於天下也。今制,自王公已下至於卿士,其子息 皆詣大學。其百工伎巧騶卒子息,當習其父兄所業, 不聽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

文成帝大安四年設酒禁釀沽飲皆斬官贓二丈皆斬又增門房之誅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大安四年正月丙午朔,初設酒 禁。十月甲戌,北巡,至陰山,有故塚毀廢。詔曰:「昔姬文 葬枯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墳隴者斬之。」按《刑 罰志》:大安四年,士民多因酒致酗訟,或議主政。帝惡 其若此,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諸司官贓二丈皆 斬。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 刑「六十二。」

獻文帝皇興 年詔諸監臨受所監臨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不載。按《張白澤傳》:「白澤出行 雍州刺史,清心少欲,吏民安之。顯祖詔諸監臨之官, 所監治受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與者以從坐 論糾。告得尚書已下罪狀者,各隨所糾官輕重而授 之。」白澤上表諫曰:「伏見詔書,禁尚書以下受禮者刑 身,糾之者代職。伏惟三載考績,黜陟幽明,斯乃不易 之令軌,百王之通式。」今之都曹,古之公卿也,皆翊扶 萬幾,讚徽百揆,風化藉此而平,治道由茲而穆。且周 之下士,尚有代耕,況皇朝貴仕,而服勤無報,豈所謂 「祖襲堯舜,憲章文武」者乎?羊酒之罰,若行不已,臣恐 姦人闚望,忠臣懈節,而欲使事靜民安,治清務簡。至 於委任責成,下民難辯。如臣愚量,請依「律令舊法,稽 同前典,班祿酬廉,首去亂群,常刑無赦。苟能如此,則 升平之軌,期月可望;刑措之風,三年必致矣。」顯祖納 之。

孝文帝延興四年罷門房之誅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四年六月乙卯,詔曰:「朕應 曆數開一之期,屬千載光熙之運,雖仰嚴誨,猶懼德 化不寬,至有門房之誅。然下民兇戾,不顧親戚,一人 為惡,殃及合門。朕為民父母,深所愍悼。自今以後,非 謀反大逆,干紀外奔,罪止其身。」

太和元年定三等死刑免受戮者裸體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元年七月庚子,定三等死 刑。按《刑罰志》:高祖馭宇,留心刑法。故事,斬者皆裸 形杖質,入死者絞。雖有律,未之行也。太和元年詔曰: 「刑法所以禁暴息姦,絕其命不在裸形。其參詳舊典, 務從寬仁。」司徒元丕等奏言:「聖心垂仁恕之惠,使受 戮者免裸骸之恥。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謹議,大 逆」及賊,各棄市,袒斬;盜及吏受賕,各絞刑,踣諸甸師。 又詔曰:「民由化穆,非嚴刑所制,防之雖峻,陷者冞甚。 今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裸體,男女媟見。豈齊之 以法,示之以禮者也。今具為之制。」

太和五年,詔以法秀伏誅,定族誅律。是年律令成。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五年二月庚戌,沙門法秀 謀反伏誅。三月己巳,詔法秀招結奴隸,謀為大逆,有 司科以族誅,誠合刑憲。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 一門,門誅止身。」按《刑罰志》:太和三年,令高閭集中 祕官等修改舊文,隨例增減。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 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 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律》, 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

太和八年。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是秋遣 使巡行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云云。

太和九年,詔「焚《圖讖》,留者以大辟論。」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九年正月戊寅,詔曰:「圖讖 之興,起於三季,既非經國之典,徒為妖邪所憑。自今 圖讖祕緯及名為《孔子閉房記》者,一皆焚之,留者以 大辟論。」

太和十一年,除「門房」之誅。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太和十一年。 詔曰:前命公卿論定刑典。而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 失《周書》。父子異罪。推古求情。意甚無取。可更議之。」 太和十二年。詔死罪無成人子孫期親者奏聞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二年正月乙未。詔犯死 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 具狀以聞。」按《刑罰志》:太和十二年詔犯死罪,若父 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 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

太和十九年。正月。癸酉。詔禁淮北之民。不得侵掠。犯 者以大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