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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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孝明帝熙平二年五月庚辰重申天文之禁犯者以大辟論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云云。

北齊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死刑律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 《齊律》十二篇,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梟 首,並陳屍三日;無市者列於鄉亭顯處;其次斬刑,殊 身首;其次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頒新律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隋書刑法志》:「魏帝以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 律。肅死,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二 月庚子乃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其制罪五,曰死 刑五:一曰罄,二曰絞,三曰斬,四曰梟,五曰裂。五刑之 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 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凡惡逆肆之三日,盜」 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若報讎者,告於 法而自殺之,不坐。經為盜者,注其籍,惟《皇宗》則否。凡 死罪,枷而拲,獄成,將殺者,書其姓名及其罪於拲,而 殺之市,惟皇族與有爵者隱獄。

建德五年春正月戊申初令鑄錢者絞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高祖開皇元年定死刑律除梟首轘裂之法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元年十月戊子,行新律。按 《刑法志》:「開皇元年,乃詔高熲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 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而蠲除前代梟首 轘裂之法,惟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定訖,詔 頒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適於時,故有損益。夫 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梟首轘身, 義無所取,不益懲肅之理,徒表安忍之懷。雖云遠古 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梟轘及鞭,並令去也。

開皇十二年八月甲戌制「天下死罪諸州不得便決 皆令大理覆治。」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十七年,定《盜錢棄市法》,未幾停之。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開皇十七年,時 帝意每尚慘急,而姦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盜,人 間強盜亦往往而有。帝患之,問群臣斷禁之法。楊素 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詔有糾告者,沒賊家產業, 以賞糾人。時月之間,內外寧息。其後無賴之徒,候富 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於其前,偶拾取則擒以送 官,而取其賞,大抵被陷者甚眾。帝知之,乃命盜一錢 以上皆棄市,行旅皆晏起晚宿,天下懍懍焉。此後又 定制,行署取一錢以上,聞見不告言者,坐至死。自此 四人共盜一榱桶,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有 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耶?但為枉人來 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 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帝聞之, 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煬帝大業三年敕流配亡者斬

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三年「春正月癸亥,敕并州逆 黨已流配而逃亡者,所獲之處,即宜斬決。」

唐制,「《重辟律》皆依隋舊。」

按《唐書刑法志》:「唐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其 用刑有五,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自隋以前,死刑 有五,曰罄、絞、斬、梟、裂。至隋,始定為死刑二絞、斬,除其 梟首轘裂之酷,唐皆因之。」

高祖武德二年正月甲子詔自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死刑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太宗貞觀二年三月壬子命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議決死罪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四年,天下斷死罪者二十九人。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五年詔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其日 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是年又定停死刑日及 涖決死刑例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五年十二月丁亥。詔決死刑, 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其日尚食,毋進酒肉。按 《刑法志》:貞觀五年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久之 謂群臣曰:「死者不可復生。昔王世充殺鄭頲而猶能 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決囚 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