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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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斷定。又制九等之差,有一歲刑、半歲刑、百日刑、 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 鞭杖一十。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 免官。三曰奪勞。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 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 《一十。論》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凡繫獄者,不即 答款,應加測罰,不得以人士為隔。若人士犯罰,違扞 不款,宜測罰者,先參議牒啟,然後科行。斷食三日,聽 家人進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與粥,滿千 刻而止。杖皆用生荊,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 之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圍 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諸 督罰大罪,無過五十、三十;小者二十,當笞二百以上 者笞半,餘半後決。中分。鞭杖老小,於《律令》當得鞭杖 罰者,皆半之。其應得法鞭杖者,以熟靻鞭;小杖過五 十者稍行之。將吏已上及女人應有罰者,以罰金代 之。其以職員應罰及《律令》指名制罰者,不用此令。其 問事諸罰,皆用熟靻鞭、小杖。其制鞭、制杖、法鞭、法杖, 自非特詔,皆不得用詔。鞭杖在京師者,皆於雲龍門 行。女子懷孕者,勿得決罰。

武帝永定元年定上測行笞律

按:《陳書武帝本紀》,永定元年十月「癸未,立刪定郎,治 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陳武帝即位,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 律令,其有贓驗顯然而不款,則上測立。立測者,以土 為垛,高一尺,上圓劣,容囚兩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訖, 著兩械及杻。上垛一上測,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測, 七日一行鞭。凡經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北魏

獻文帝   年制捶令拷悉依令從輕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顯祖末,鞫囚 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陷之,則先大 杖。民多不勝而誣引,或絕命於杖下。顯祖知其若此, 乃為之制,其捶用荊,平其節。訊囚者其本大三分,杖 背者二分,撻脛者一分。拷悉依令,皆從於輕簡也。」

北齊

武成帝河清三年頒笞杖刑律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 《齊律》,其制刑名五,三曰刑罪,其五歲者又加笞八十 四歲者六十,三歲者四十,二歲者二十一歲者無笞。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大凡為十五等, 當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頒杖刑律

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頒新律」 按《隋書刑法志》:「保定三年,大律乃就,其制罪一曰杖 刑五,自十至五十;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笞十,徒二 年者笞二十,徒三年者笞三十,徒四年者笞四十,徒 五年者笞五十;四曰流刑五,二千五百里者笞六十, 三千里者笞七十,三千五百里者笞八十,四千里者 笞」九十。四千五百里者,笞一百。

宣政元年六月戊戌宣帝即位八月壬申遣大使巡察諸州詔以杖決罰悉令依法

按:《周書宣帝本紀》云云。

宣帝  年定笞以百二十為度名為天杖

按《周書宣帝本紀》:「帝擯斥近臣,多有猜忌,又𠫤於財, 略無賜與。恐群臣規諫,不得行己之志。常遣左右密 伺察之,動止所為,莫不鈔錄。小有乖違,輒加其罪。自 公卿以下,皆被楚撻。其間誅戮黜免者,不可勝言。每 笞捶人,皆以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宮人內職亦如 之。后妃嬪御,雖被寵嬖,亦多被杖背』。」

高祖開皇元年定笞杖律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元年十月,行新律。」按《刑法 志》:「開皇元年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四曰杖刑五,自 五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詔訊囚不 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開皇十年,令殿內去杖。」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高祖性猜忌,素 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 恆令左右覘視內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 史贓汙,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廷 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 斬之。十年,尚書左僕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進 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帝不納。 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 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決罰過嚴,皆臣等不 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帝於是顧謂領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