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2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二也。蓋杖決雖微,王法攸寓,不可妄加無罪,豈應副

人情之具?若徇其私請,張其聲勢,將來武斷鄉曲,稔 惡積愆,欲救之無及矣。」盜賊累犯,合與刺環,今有初 犯及盜不滿匹者,一「為勢利所怵,便與斷刺。不知鞭 撻至慘,肌膚猶有可完之時;一經刺環,瘢痕永無可 去之理。所犯出於一時,不得已而被罪至於終身不 雪,此所當戒者三也。」凶惡害民,合與永鎖。今有偶觸 長官之怒,及勢家所惡者,便與幽之囹圄,繫之尉寨。 不知罪不至死,一身之困躓難逃;身既被囚,數口之 飢寒孰給?所謂破家縣令皆是之類。此所當戒者四 也。乃若用刑之節,如入夜有禁,遇日當禁,皆當時時 警省,老幼不及,疾孕不加,皆當事事審察,令甲備著, 毋待多云。然又有三說:一我醉,二彼醉,三羸瘠。蓋我 醉而行刑,則旁觀必以使酒疑我,萬一果有過當,雖 悔奚追?彼醉而加刑,則配酎之中,何知畏懼?萬一挾 酒陵犯,取辱貽羞,羸瘠而受刑,則必其人飲食之闕 違,氣力之困憊,笞箠之下尢,有不可測者。今又有人 求加於杖一百之外,自知徒流以上不可用,乃輒槌 折手足,尢為殘忍。某事某罪,國有彝章。法外戕人,豈 字民之官所當為者?戒之哉,戒之哉!

文獻通考

《死刑不宜決杖》

鞭撲,在有虞之時為至輕之刑,在五刑之下。至漢文 帝除肉刑,始以笞代斬趾,而笞數既多,反以殺人。其 後以為笞者多死,其罪不至死者,遂復不笞,而止於 徒流。自魏晉以下,笞數皆多,笞法皆重。至唐而後,復 有重杖、痛杖之律,只曰一頓而不為之數。行罰之人, 得以輕重其手,欲活則活之,欲斃則斃之。夫生之與 死,箠楚之與刀鋸,亦大有間矣。今重杖、痛杖之法,乃 出入乎生死之間,而使姦吏得因緣為市,是何理也。 至於當絞、斬者,皆先決杖,或百或六十,則與秦之具 《五刑》何異?建元時始定重杖為死刑,貞元時始令死 刑不先決杖,蓋革累朝之弊法云。

笞杖部藝文

《答楊濟書》
晉·傅咸

違距上命,稽停招罰,退思此罪,在於不測。纔加貶黜, 退用戰悸,何復以杖重為劇。小人不德,所好唯酒,宜 於養瘡,可數致也。

《杖銘》
宋·李沖元

能自杖也,而後可以杖人。無倚榜掠,而曰「吾能得其 真。」弱者茹恨以自屈,強者捍楚而獲信。咎孰於歸?歸 乎予身。

《諫廷杖疏》
明·林俊

「臣待盡海濱,尋中風疾,手足不仁,口眼失位,遂就醫 藥,備後事。繼聞西北之報,漕輓供億,恐煩聖憂。臣受 知四朝,敘復起廢者屢屢,竟無能久於其位,以宣有 微勞。陛下新政之初,召臣,衰以老矣,又無能久於其 位,力乞休致。顧蒙賜敕,給役給廩,歲時存問。臣疏辭 未允,強顏登受。臣今氣息奄奄,安望人世久居者哉?」 自按察使乞歸,已無起望,附虛壙臣父墓之傍,備納 蛻焉。前項致仕恩典及身祭葬,通乞停免,以為存歿 之安。臣又倣古人《遺直》《遺表》之義,僭有獻焉。夫《儀禮》 如訟,見各不同,包而容之,德之大也。若粉墨大辯,恐 未足以服其心。伏讀明詔,仰見天地之大,日月之明, 于期有悔焉。存恤敘復日候而久未「聞也。昔成湯改 過不吝,陛下儷德堯舜,于湯何有哉?伏望蚤降溫旨, 以答幽明,慰人望。」臣又聞古者撻人于朝,與眾辱之 而已,非必欲壞爛其體膚而致之死也,亦非所以待 士大夫也。成化時,臣及見廷撻三五臣,容厚綿底衣, 以重氈疊帊,猶床褥數月,淤血始消。正德時,逆瑾用 事,始啟去衣之端,重非國體所宜,釀有末年諫止南 巡撻死之慘。幸遇新詔收卹,士氣始回,不謂又偶有 此。臣又見成化、弘治間詔獄諸旨,唯「叛逆、妖言、強盜 好生,打著問;喇虎殺人,打著問;其餘常犯送錦衣衛 鎮撫司問,鎮撫奏送法司議罪。」中間情重,始有來說 之旨。部寺覆奏,始有降調之旨。今一概打問,無復低 昂,恐「舊典失查,非祖宗仁厚之意。即此二事,以宜循 舊。臣又見去歲以來,舊臣謝遣殆盡,朝署為空。伏望 聖朝留念,既去者禮致,未去者慰留,與數三大臣時 加延接。又有碩德重望如羅欽順、王守仁、呂柟、魯鐸 輩,乞引自近,以裨聖德,圖聖政。臣舌梗意長,授書難 盡,無任懸結愛願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