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2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年不齒。時大成已死,惟市杖趙氏八十。

至元二十年六月丙戌,令「江南遷轉官不之任者杖 之,追奪所授宣敕。」七月丙子,淮東宣慰同知宋廷秀 私役軍四十人,杖而罷之。

至元二十六年二月丙寅,江西大都路總管府判官 蕭儀,嘗為桑哥掾,坐受賕事覺,帝貸其死,欲徙為淘 金。桑哥以儀嘗鉤考萬億庫,有追錢之能,足贖其死, 宜解職,杖遣之,帝曲從之。

《成宗本紀》:元貞元年閏四月「庚申,南人洪幼學上封 事,妄言五運,笞而遣之。九月壬辰,湖州司獄郭𤣱訴 浙西廉訪司僉事張孝思多取廩餼,孝思繫𤣱於獄。 行臺令監察御史楊仁往鞫,而江浙行省平章鐵木 而逮孝思至省訊問,又令其屬官與仁同鞫𤣱事,仁 不從。行臺以聞。詔省、臺遣官鞫問,既引服,皆杖之。」 元貞二年五月己丑,詔徒役者限一年釋之,毋杖。 大德元年六月丙辰,監察御史斡羅失剌言:「中丞崔 彧兄在先朝嘗有罪,還其所籍家產非宜,又買僧寺 水碾,違制。」帝以其妄言,笞之。

大德二年四月庚申,以也速帶而擅調甘州戍軍,遣 伯顏等笞之。

《仁宗本紀》:「武宗至大四年正月丙戌,忙哥帖木兒杖 流海南。」

《英宗本紀》:仁宗延祐七年二月甲子,參議中書省事 乞失監坐鬻官,刑部以法當杖,太后命笞之。帝曰:「不 可。法者天下之公,徇私而輕重之,非示天下以公也。」 卒正其罪。

至治元年五月庚寅,沂州民張昱坐妖言,「濟南道士 李天祥坐教人兵藝」,杖之。九月壬辰,中書平章政事 塔失海牙坐受贓杖免。

至治二年三月辛卯,監察御史何守謙坐贓杖免。五 月乙酉,雲南行省平章荅失鐵木兒朵兒只坐贓杖 免。七月辛酉,中書左丞張思明坐罪杖免,籍其家。十 一月辛酉,刑部尚書不答失里坐受金,范德郁坐詭 隨,並杖免。

至治三年正月庚子,刑部尚書烏馬兒坐贓杖免。五 月壬寅,雲南行省平章政事忽辛,坐贓杖免。

《曹伯啟傳》:「伯啟遷刑部侍郎,宛平尹,盜官錢,鐵木迭 兒欲併誅守者,伯啟執不可,杖遣之。」

《泰定帝本紀》:泰定三年十一月「庚子,宣撫使馬合某、 李讓劾浙西廉訪使完者不花受賂,簿對不服。詔遣 刑部郎中唆住鞫其侵辱使者,笞之。」

《文宗本紀》:至順二年四月庚申,寧國路涇縣民張道 殺人為盜,道弟吉從而不加功,居囚七年不決。吉母 老無他子孫,中書省臣以聞,敕免死,杖而黜之,俾養 其母。辛酉,御史臺臣言:「儲政使哈撒兒不花侍陛下 潛邸時,受馬七十九匹,又盜用官庫物。天曆初,領兵 盧溝橋迎敵即逃,擅閉城門,驚惑民庶。度支卿納哈 出,嘗匿官馬,又矯增制命,又受諸王斡即七寶帶一、 鈔百六十錠。臣等議其罪,宜杖一百七,除名斥還鄉 里。」從之。

《順帝本紀》:「至正十六年二月丙辰,定住及平章政事 桑哥失里等,復奏哈麻、雪雪兄弟罪惡。遂命貶哈麻 惠州安置,雪雪肇州安置,尋杖殺之。」

明《刑法志》:刑制有刱之自明而為前代所未有者,廷 杖與東西兩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二者,殺人 至慘,而不麗於法,舉朝野之命,一聽於武夫宦豎之 手,可嘆也。太祖常與侍臣論待大臣禮。太史令劉基 曰:「古者公卿有罪,盤水加劍,詣請室自裁,未嘗輕折 辱之,所以存大臣之體也。」時侍讀學士詹同侍坐,因 取《大戴禮》賈誼疏以進,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厲 廉恥也。必如是,君臣之恩禮始可兩盡。」上深然之。 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曰:「六卿貴 重,不宜以細故加辱。」命以俸贖罪。後群臣罣誤許贖 俸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以鞭死,工部尚書 夏祥斃杖下,故當時上書者猶以大臣「有過惡當誅, 不宜加辱」為言。

宣德三年,怒御史嚴皚、方鼎、何傑等,沈湎酒色,久不 朝參,遂命枷項以徇。自此言官有枷項者。至正統六 年,大臣枷項者,為行在戶部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 陳瑺。時王振亂政,鞭撻公卿,殿陛行杖,習為故事。 《復辟錄》:「天順元年正月十七日,聖上復位,當日拏于 謙、王文,第二拏項文曜,聞父喪未起身,送錦衣衛,皆 打」一百。第二日,拏陳循、蕭鎡、商輅、俞士悅、江淵、王偉、 顧鏞、丁澄、沈敬等多官問,皆打二十。

《刑法志》:「成化十五年,汪直誣陷侍郎馬文升、都御史 牟俸等,有詔切責。給事中李俊等二十七人,御史王 濬等二十九人,互相容隱不言,各廷杖二十。」

正德十四年,以諫止南巡,杖者舒芬、黃鞏下百三十 人,死者陸宸等十一人。

嘉靖三年,群臣爭「大禮」,聚哭左順門。帝大怒,杖五品 以下豐熙等一百三十有四人,死者王思等十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