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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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時裹瘡吮血,填滿犴狴,此其最酷者矣。

嘉靖中,用法益急,雖大臣不免笞辱。

嘉靖三十一年,戎政兵部侍郎蔣應奎、左通政唐國 相以子弟寄名冒功,皆逮杖之,或斃獄中,或斃杖下。 公卿之辱,前此所未有也。故事,凡杖者以繩縛兩腕, 囚服逮赴午門外。每入一門,門扉隨闔。至杖所,列校 百人,衣襞衣,執木棍林立。司禮監宣駕帖訖,坐午門 西墀下,左錦衣衛使坐右,其下緋而趨走者數十人。 須臾縛囚定,左右厲聲喝喝「閣棍」,則一人持棍出閣 於囚股上。喝打則行杖杖之三,則喝令著實打。或伺 上意不測,曰:「用心打,則囚無生理矣。」五杖而易一人, 喝如前。每喝,環列者群和之,喊聲動地,聞者股慄。凡 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畢,舉布擲諸地,幾絕者十 恆八九。

《辛齋詩話》:海寧查京尹秉彝為諸生時,夢受杖,身在 暗室中,仰見一額,懸「天上春回」四字。後任戶科給事 中,上疏論嚴嵩父子,詔廷杖六十,謫定邊縣典史。恍 憶前夢,因作詩云:「九重天上春回日,二十年前夢裡 身。」

《楊忠愍公集》,楊繼盛以上疏,詔杖公百,送刑部,獄郎 史君朝賓議從輕比,而其長貳皆嵩黨,竟當。公詐傳 親王令旨絞公。之將受杖也,或遺之蚺蛇膽,卻不受, 曰:「椒山自有膽。」及繫刑部,創甚,吏畏禍,莫敢睨公。公 乃自破磁碗刺左股,出血數升。已復手小刃割左股, 去其腐肉。旁觀者咸為戰慄,公顧自如。

《國朝典彙》:「隆慶元年,吏部尚書楊博等上言,先朝諸 臣以建言廷杖死者,若太僕卿楊最,編修王思,給事 中薛宗鎧、何光裕、裴紹、張原,御史浦鈜、曾翀、葉經,主 事周天佐、伍瑜、臧應奎、殷承敘凡十三人,應復職贈 廕。」上從之。

隆慶二年,給事中石星條奏六事。上怒其訕上無禮, 廷杖之。上御五鳳樓,潛察杖者,中官戒閽吏毋納給 事從人,部郎穆文熙恐以杖斃,先以義白緹帥,身自 掖蔽,中官共詈之,文熙且詈且掖以出,得不死。 閭史掇遺海鹽鄭少卿履淳為尚寶司丞,隆慶三年, 疏言:「今之最急莫如用賢。陛下恭默三祀,寧曾召問 一大」臣、面質一講官、賞納一諫士乎?得旨杖一百。血 漬於褲。今其子孫尚置於笥中。

查浦《輯聞》:「午門廷杖,司禮監錦衣衛使分坐左右,列 校行杖之重輕,匪獨察二人之話言,辨其顏色也。黠 者每視其足,足如箕張,則囚可生,靴尖一斂,則囚無 生理矣。聞諸惡少年行習行杖時,先縛草為二人,一 寘磚於中,一紙裹其外,俱以衣覆之。杖寘磚者,視之 若輕,徐解而觀,則磚都裂。杖紙裹者,視之極重,而紙」 無傷。能如是。則入選以朝臣之死生。恣閹豎武夫之 喜怒。真可嘆息痛恨也。

《刑法志》:「萬曆六年,以爭首輔張居正奪情,杖編修趙 用賢等五人,天下冤之。後帝益厭言者,疏多留中,廷 杖,寖不用。」

《明外史陳幼學傳》:「幼學字志行,無錫人。萬曆十七年 進士。授確山知縣。歲旱,禁屠沽。潞府中使出其境,索 肉不得,縛縣吏擊傷役夫,令校尉四人譁於庭。幼學 怒,執而杖之,錮內使於館舍,絕其飲食。內使窘,哀訴 乞去,乃釋之。歸而謀諸長史,欲害幼學。長史力為解, 事竟已。」

《闡德錄》:吉水鄒忠介公元標,萬曆初以建言予杖。天 啟初,起為都憲,年老矣,入朝而躓,德陵色不怡。先太 傅文恪公進曰:「元標在先朝直言受杖,至今筋骨猶 負痛也。」上為之改容。

《明·刑法志》:天啟四年,司禮監太監王體乾奉敕大審, 復開其端,重笞武臣李承恩以悅魏忠賢,因斃主事 萬燝、御史吳裕中於杖下。始,燝等之被杖也,臺省爭 詣閣救止之,不得。大學士葉向高因疏言:「以數十年 不行之敝政,而三見於旬日之間。比者萬燝已亡,林 汝翥、汪文言亦將就斃。廷杖之事,萬萬不可再行,後」 以當問者悉付之鎮撫司。士類受禍。其慘更有不忍 言者矣。

笞杖部雜錄

《呂氏春秋蕩兵篇》:「古之賢王,有義兵而無有偃兵。家 無怒笞,則豎子嬰兒之有過也立見;國無刑罰,則百 姓之悟相侵也立見。天下無誅伐,則諸侯之相暴也 立見。故怒笞不可偃於家,刑罰不可偃於國,誅伐不 可偃於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

《淮南子時則訓》:「仲春之月,命有司毋笞掠。」

《說苑尊賢篇》衛君問於田讓曰:「寡人封侯盡千里之 地,賞賜盡御府繒帛,而士不至,何也?」田讓對曰:「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