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刑法志》:「魏國建,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 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
梁
武帝天監十四年令徒作無任者著升械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武帝天監 十四年時。徒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升械。若疾 病權解之。」
陳
武帝永定 年定著械之法
按《陳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武帝即位, 詔刪改科令,其篇目條綱,一用梁法。其有贓驗顯然 而不款,則上測立。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圓劣, 容囚兩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杻上垛一 上測,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又〉鞭杖 囚並著械,徒並著鎖,不計階品。死罪將決,乘露車,著 三械,加壺手至市,脫手械及壺手焉。
北魏
宣武帝永平元年尚書奏高杻重械非逆叛之罪不得用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永平元年,尚 書令高肇等奏:謹案獄官令,諸察獄,諸犯年刑已上 枷鎖;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 罪,皆不大枷;高杻重械,又無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 因緣增加,遂為恆法。進乖五聽,退違令文。誠宜案劾, 依旨科處。但踵行已久,計不推坐。臣參量杻械,以掌 流」刑。已上諸臺寺州郡,不聽非法拷人,兼以拷石。
孝靜帝武定三年十月乙未齊獻武王請邙山之俘釋其桎梏配以人間寡婦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北齊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律令流罪已上加杻械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 齊律,刑年者鎖,無鎖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 桁之。」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定律死罪拲流罪梏徒罪枷鞭罪桎按北周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魏帝以
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肅積思累年,遂感心 疾而死,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 月庚子乃就,謂之《大律》。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 徒罪枷,鞭罪桎。
唐
太宗貞觀五年令獄囚病者釋械又令巡覆死罪校而加杻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貞觀五年令諸 獄長官五日一慮囚,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又〉刑部 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死罪,校而加杻。
元宗開元 年詔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繫其免以配諸軍自效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桎梏部彙考二
《禮記》
《月令》
仲春之月,命有司去桎梏。
〈注〉《桎梏》今械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疏〉正義曰:云「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者,按《掌囚》云:「上罪梏拲」,而桎拲為在手,梏與拲連文,故知梏亦在手,則桎在足也。《易·大畜》六四:童牛之梏。泠剛問云:「牛四足,何以稱梏?」鄭答云:「牛無手,前足施梏也。」
孟秋之月,命有司具桎梏。
〈注〉順秋氣,政尚嚴。
桎梏部總論
《易經》
《蒙卦》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疏〉正義曰:「發蒙」者,以初近於九二,二以陽處中,而明能照闇,故初六以能發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說桎梏」者,蒙既發去,無所疑滯,故利用刑戮於人,又利用說去罪人桎梏,以蒙既發去,疑事顯明,刑人說桎梏皆得當。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爾雅》云:「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