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4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卷目錄

 刖刑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成王一則 穆王一則

  漢文帝一則

  宋明帝泰始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刖刑部紀事

 宮刑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總一則 成王一則 穆王一則

  秦始皇一則

  漢文帝一則 景帝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二則 明帝永平一則 章帝建初一則 元和一則 章和一則

  和帝永元一則

  北齊後主天統一則

  遼穆宗應曆一則

  明總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

  二則 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四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五則

 宮刑部紀事

 宮刑部雜錄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卷

刖刑部彙考

陶唐氏

帝堯命舜居攝制五刑

按:《書經虞書舜典》:「五刑有服。」

孔傳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剕刖足也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刖罪五百掌戮使刖者守囿

按《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刖罪 五百。」

訂義鄭康成曰:「周改臏作刖,《書傳》曰『決關梁踰城郭而略盜者』。其刑臏五百,罪之目略也。夏刑臏辟三百,周則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掌戮刖》者,使守囿。

訂義《鄭鍔》曰:「先王於人,雖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嘗終棄之。刖者不良,能行囿游之獸,監視牧食,不欲其奔逸,故使之守囿也。」

穆王定剕罰之屬

按《書經、周書呂刑》剕罰之屬五百。

正義曰:《釋詁》云:「剕,刖也。」李巡云:「斷足曰刖。」《說文》云:「刖,絕也。」是刖者,斷絕之名,故刖足曰剕。

文帝十三年五月除刖刑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按《刑法 志》:孝文帝即位十三年,下令曰:「今法有肉刑三,而姦 不止,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為令。」丞相張蒼、御史大 夫馮敬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 髡鉗為城旦舂。常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 當斬右止。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

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止合一,凡三也。」臣瓚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止代刖。今既曰完矣,不復云以完代完也。此當言髡者完也。」李奇曰:「命,逃亡也,復於論命中有罪也。」晉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師古曰:「止,足也。當斬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從棄市也。此已被論名而又犯笞,亦皆棄市也。」

明帝泰始四年詔劫竊五人以下相逼奪者賜刖

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詔凡竊執官 仗,拒戰邏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依舊制五人 以下相逼奪者,可特賜黥刖,投畀四遠,仍用代殺,方 古為優。」

太宗貞觀元年除斷趾法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詔長 孫無忌、房元齡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 死而斷右趾。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 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蕭瑀、陳 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見者知懼。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帝曰:「公 等更思之。」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駮《律令》四十 餘事,乃詔房元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元齡等以謂 「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