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一卷目錄
徒罪部彙考
周〈成王一則〉
秦〈始皇一則〉
漢〈高祖一則 惠帝一則 文帝一則 武帝元狩一則 平帝元始二則〉
後漢〈世祖建武一則〉
宋〈孝武帝大明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大同一則〉
北魏〈道武帝天賜一則 孝文帝太和一則〉
北齊〈武成帝河清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遼〈總一則 興宗重熙五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一則 仁宗景祐一則 神宗一則 熙
寧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孝宗乾道一則〉
金〈太宗天會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明昌二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一則〉
元〈總一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五則 成祖永樂二則 憲宗成化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
嘉靖四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二則〉
徒罪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明流贖之意〉
徒罪部紀事
徒罪部雜錄
徒罪部外編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一卷
徒罪部彙考
周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寇司隸掌徒役之事
按《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罷民。」
〈訂義〉鄭康成曰:「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易氏曰:「上經罷民害人而麗於法者,此則未麗於法,而不可以法加者也。雖無大罪,可寘圜土,若舍而弗治,亦有害於州里之善俗。於是平之以嘉石,謂石雖嘉,而抑之於外朝之左,所以恥之。」 賈氏曰:「嘉,善也。有文乃稱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罷民思其文理,以自改悔。」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灋而害於州里者,桎梏 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
〈訂義〉鄭康成曰:「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所罪過者。麗,附也,未附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手曰梏。役諸司空,坐日訖,使給百工之役。」 黃氏曰:「未麗於法,則刑不當施;害於州里,不可直舍,蓋今所謂法輕情重者。」 劉執中曰:「桎梏其手足而坐,外累其形也;役諸司空,內苦其心也。」 鄭鍔曰:「罷民以為可罪耶?其罪未麗於法,以為可恕」耶?然所為之罪過,又有害於州里,是故加以手足之桎梏,使坐嘉石以恥之。坐日已滿,又役諸司空以勞之,所以激其為善之心。 王氏曰:「先王著是法,以為刑人也不虧體;罰人也不虧財。」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廢也。與其淫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為利?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 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 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
〈訂義〉鄭鍔曰:「重罪十三日,坐役之期年;其次或九日,或七日、或五日、或三日;役則或九月、或七月、或五月、或三月,隨其輕重為五等,而又久近焉。役訖而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州里不任,是鄉人所不容;苟或捨之,又將為害於州里;任則舍之,乃使州里相安。 鄭康成曰:『宥,寬也』。 賈氏曰:『州里任之者,恐習前非而不改,故使』」州長、里宰保任而舍之。李氏曰:「萬民有罪過及害於州里者,宜法所不貸。今不過桎梏而坐諸嘉石以恥之,雖罪之重者,不過旬有三日而去矣;役諸司空以疲之,雖罪之重者,不過一期而去矣。五刑蓋未之及也。何以懲一而戒百哉?嗚呼!此萬民之有罪過,又曰未麗於法,蓋其罪之輕者。」吾觀已麗於法而寘諸圜土者,猶姑惟教之而未遽加以刑,況未麗於法而坐諸嘉石者,豈不尚在可教之域?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
〈訂義〉鄭鍔曰:「群隸之別有五,曰罪閩、蠻、夷、貉也。除罪隸之外,四夷皆夷、翟之人,故又謂之四隸之隸。有盜賊則搏之,國中有辱事則役之,百官所任之器則積之,囚執人之事則囚之、執之,祭祀、賓客、喪紀有煩辱之事則役之,無乃後世廂軍之類歟?古者取之罪人夷狄以用之,惡其群聚而無統也,故設司隸之官以掌其」法,辨其服色之物,而掌其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