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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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一卷目錄

 徒罪部彙考

  周成王一則

  秦始皇一則

  漢高祖一則 惠帝一則 文帝一則 武帝元狩一則 平帝元始二則

  後漢世祖建武一則

  宋孝武帝大明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大同一則

  北魏道武帝天賜一則 孝文帝太和一則

  北齊武成帝河清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遼總一則 興宗重熙五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一則 仁宗景祐一則 神宗一則 熙

  寧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孝宗乾道一則

  金太宗天會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明昌二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一則

  元總一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五則 成祖永樂二則 憲宗成化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

  嘉靖四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二則

 徒罪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明流贖之意

 徒罪部紀事

 徒罪部雜錄

 徒罪部外編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一卷

徒罪部彙考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寇司隸掌徒役之事

按《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罷民。」

訂義鄭康成曰:「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易氏曰:「上經罷民害人而麗於法者,此則未麗於法,而不可以法加者也。雖無大罪,可寘圜土,若舍而弗治,亦有害於州里之善俗。於是平之以嘉石,謂石雖嘉,而抑之於外朝之左,所以恥之。」 賈氏曰:「嘉,善也。有文乃稱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罷民思其文理,以自改悔。」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灋而害於州里者,桎梏 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

訂義鄭康成曰:「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所罪過者。麗,附也,未附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手曰梏。役諸司空,坐日訖,使給百工之役。」 黃氏曰:「未麗於法,則刑不當施;害於州里,不可直舍,蓋今所謂法輕情重者。」 劉執中曰:「桎梏其手足而坐,外累其形也;役諸司空,內苦其心也。」 鄭鍔曰:「罷民以為可罪耶?其罪未麗於法,以為可恕」耶?然所為之罪過,又有害於州里,是故加以手足之桎梏,使坐嘉石以恥之。坐日已滿,又役諸司空以勞之,所以激其為善之心。 王氏曰:「先王著是法,以為刑人也不虧體;罰人也不虧財。」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廢也。與其淫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為利?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 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 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

訂義鄭鍔曰:「重罪十三日,坐役之期年;其次或九日,或七日、或五日、或三日;役則或九月、或七月、或五月、或三月,隨其輕重為五等,而又久近焉。役訖而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州里不任,是鄉人所不容;苟或捨之,又將為害於州里;任則舍之,乃使州里相安。 鄭康成曰:『宥,寬也』。 賈氏曰:『州里任之者,恐習前非而不改,故使』」州長、里宰保任而舍之。李氏曰:「萬民有罪過及害於州里者,宜法所不貸。今不過桎梏而坐諸嘉石以恥之,雖罪之重者,不過旬有三日而去矣;役諸司空以疲之,雖罪之重者,不過一期而去矣。五刑蓋未之及也。何以懲一而戒百哉?嗚呼!此萬民之有罪過,又曰未麗於法,蓋其罪之輕者。」吾觀已麗於法而寘諸圜土者,猶姑惟教之而未遽加以刑,況未麗於法而坐諸嘉石者,豈不尚在可教之域?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

訂義鄭鍔曰:「群隸之別有五,曰罪閩、蠻、夷、貉也。除罪隸之外,四夷皆夷、翟之人,故又謂之四隸之隸。有盜賊則搏之,國中有辱事則役之,百官所任之器則積之,囚執人之事則囚之、執之,祭祀、賓客、喪紀有煩辱之事則役之,無乃後世廂軍之類歟?古者取之罪人夷狄以用之,惡其群聚而無統也,故設司隸之官以掌其」法,辨其服色之物,而掌其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