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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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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統治之宜矣。然王宮之嚴,則使之守;王舍於野外,則守其厲禁,又使之各服其邦之服,而執其邦之兵以為守衛。則其人雖賤,而所用為甚重矣。此司隸之權所以尢重焉。故由漢而後,遂置司隸校尉,掌刺舉之任。武帝使之持節捕巫蠱,督大奸猾。其重至於專道而行,專席而坐,秩比二千石,其任雄劇,摧辱宰相有如鮑宣者,蓋始於此。五隸各百二十人,此其正員也 。薛平仲曰:「五隸之員,皆百有二十人,而司隸之徒,則二百人。蓋君令出於司隸,其徒不能以不繁力役責之司隸,其員不可以不定 。」 鄭節卿曰:「兵衛掌於宮正,而王之親兵與四夷之兵,則掌於虎賁與司隸。」 漢以南北軍相制,而國朝以皇城司、殿前司相維持,大抵皆周人之遺意。

掌五隸之灋,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訂義鄭康成曰:「五隸,謂罪隸、四翟之隸也。」物,衣服、兵器之屬。

帥其民而搏盜賊。

訂義鄭康成曰:「民,五隸之民。」 鄭鍔曰:「盜竊之徒,間有作而力不能搏,則合其民以共搏之。」 賈氏曰:「《序官》五隸皆百二十員,員外皆是民,故云五隸之民。」 王昭禹曰:「未獲者,則司隸帥民搏之。」

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

訂義王昭禹曰:「國中污辱之事,則司隸帥而役之。五隸之屬各有百二十人,則足以共其事。」 鄭司農曰:「百官所當任持之器物,此官主為積聚之也。」鄭康成曰:「任猶用也。」 李嘉會曰:「囚執人之事,若今牢城之兵。」

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

訂義鄭康成曰:「煩猶劇也。《士喪禮》下篇曰:『隸人涅廁,

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 王宮與野舍之厲禁』。」

訂義賈氏曰:「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者;若東方、南方,衣布帛,執刀劍;西方、北方,衣氈裘,執弓矢。」 王昭禹曰:「四夷各有利器,宜服;齊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也。」 黃氏曰:「四翟守王宮」,與《牧誓》「羌、髳、庸、微、盧、彭、濮同意。」 鄭康成曰:「野舍,王行所止舍也。厲,遮例也。」 鄭鍔曰:「王在宮與出在野,皆使四翟之隸守之,不使罪隸。」罪隸,吾民之有罪者耳。使四翟之人見其德,足服四夷,司隸正掌其事,而師氏又使其屬董之而已。 劉執中曰:「彼其死而復生,又從而衣之食之,盡其所能而役之,故用之守王宮與厲禁而賴之以為腹心之衛也。」

罪隸,百有二十人。

訂義鄭鍔曰:「有罪者之家人,從坐則沒為奴隸,百官與凡有職守者皆得而使令之,乃以百二十人為率,蓋官拘而用者,以此數為率耳。」 薛平仲曰:「罪而至於隸,辱之甚者,以罪言之,斥之遠方,誠足為王者之義;以情言之,處之近地亦不足病王者之仁。故帥之師氏者,先王教化之功,而帥之司隸者,先王用刑之極功。」

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

訂義鄭康成曰:「役給其小役。」 鄭鍔曰:「使令皆家役之小事耳。」

凡封國,若家牛,助為牽徬。

訂義鄭司農曰:「凡封國若家,謂建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為牽徬,此官主為送致之也。」 鄭康成曰:「牛助,國以牛助轉徙也。罪隸牽徬之,在前曰牽,在旁曰徬。」 賈氏曰:「車轅內一牛前,亦一牛二。隸前者,牽前。牛旁者,御當車之牛。」

其守王宮與其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訂義鄭鍔曰:「守王宮與其厲禁事則與蠻隸同,皆執兵以為營衛也。然罪隸乃中國之人,因親屬有罪而沒入在官,與四夷之人不同,故不使掌牛馬鳥獸之事。」 《易氏》曰:「五隸皆隸也。蠻夷、閩、貉之隸則賓服之民,罪隸則沒入為奴之民,其民不同,其用亦異。罪隸則任使令牽徬之冗事,四翟之隸則養之而已。雖蠻隸掌役」校人養馬之類,閩隸掌役畜養鳥之類,夷隸掌役牧人養牛馬之類,貉隸掌役服不氏養獸之類,皆因其俗之所習而使之。

始皇三十四年令天下燒書違者黥為城旦

按:《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四年,丞相李斯請史官非 《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 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如淳曰:「《律說論決》,為髡鉗輸邊築長城,晝日伺寇虜,夜暮築長城,城旦四歲也。」

高祖十二年五月詔減諸罪及徒刑

按《漢書惠帝本紀》:「高祖十二年五月丙寅,即皇帝位, 詔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