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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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 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內外公孫,國家宗室及外戚之孫也。上造,第二爵名也。耳孫,元孫之子。耳音仍。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歲刑也。鬼薪、白粲,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完之不加肉刑。髡,𩮜也。

惠帝三年六月發徒隸城長安

按《漢書惠帝本紀》:「三年六月,發諸侯王列侯徒隸二 萬人,城長安。」

文帝十三年定律當髡黥者鉗為城旦舂又定其歲數以免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 按《刑法 志》: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請定律曰:「諸當完者, 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罪人獄已決,完 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 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 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 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 錮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

武帝元狩三年發有罪者穿昆明池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狩三年「五月,發讁吏穿昆明池。」

師古曰:「讁吏,吏有罪者,罰而役之。」

平帝元始元年令女徒顧山歸家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元年「夏六月,罷明光宮及三 輔馳道,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

如淳曰:「已論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說以為當于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工直,故謂之顧山。」師古曰:「如說近之,謂女徒論罪已定,並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婦人。」

元始二年九月戊申晦,日有蝕之,赦天下徒。

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後漢

世祖建武三年令女徒出雇山錢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建武三年「秋七月庚辰,詔女徒 雇山歸家。」

《前書音義》曰:「令甲女子犯徒,遣歸家,每月出錢雇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

孝武帝大明三年詔宥二尚方徒隸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三年八月甲子,詔曰:「昔姬 道方凝,刑法斯厝,漢德初明,犴圄用簡,良由上一其 道,下淳其性。今民澆俗薄,誠淺偽深,重以寡德,弗能 心化。故知方者尟,趣辟實繁。向因巡覽,見二尚方徒 隸嬰金屨校既有矜,復加國慶民和,獨隔凱澤,益以 慚焉。可詳所原宥。」

武帝天監十四年時徒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升械若疾病權解之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云云。

大同 年皇太子上愍徒流疏弗從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徒居作者 具五任。」是後囚徒或有優劇。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宮 視事,見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時奉敕,權視京師 雜事,切見南北郊壇材官、車府、太官下省、左裝等處 上啟,並請四五歲已下輕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 等,𠍴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錢署三所,於辛 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今聽獄官詳其可否,舞文 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其齒。將恐 玉科重輕,全關墨綬,金書去取,更由丹筆。愚謂宜詳 立條制,以為永准。」帝手敕報曰:「頃年以來,處處之役, 唯資徒讁,逐急充配。若科制繁細,義同簡約,切須之 處,終不可得。引例興訟,紛紜方始。防杜姦巧。自是為 難。更當別思取其便也。」竟弗之從。

北魏

道武帝天賜元年五月置山東諸冶發州郡徒讁造兵甲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

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五月癸未詔群臣於皇信堂更定律條流徒限制帝親臨決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北齊

武成帝河清三年頒徒刑律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又上 《新令》四十卷。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歲、四歲、三歲、 二歲、一歲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歲者又加 笞八十;四歲者六十,三歲者四十,二歲者二十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