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無笞,並鎖輸左校而不髡。無保者鉗之,婦人配舂, 及掖庭織。」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頒徒刑律
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頒新律。」 按《隋書刑法志》:「保定三年,大律乃就,其制罪三,曰徒 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 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 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又〉《徒輸作》者,皆任其所 能而役使之。
隋
高祖開皇元年定徒刑律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元年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 《刑法志》:「開皇元年乃詔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 五,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犯 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 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周比徒三年。若犯公 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過九年 者」,流二千里。
唐
唐制,徒罪年數。
按《刑法志》:「唐之刑書有四,其用刑有五,三曰徒。徒者 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隸,任之以 事,置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捨』。」〈又〉 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
太宗貞觀五年定徒刑制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貞觀 五年,房元齡等增損《隋律》,降流為徒者七十一。凡居 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將作,女子隸少府縫作,旬給 假一日,臘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釋鉗,校給假,疾 差陪役。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 者免之。凡役,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於廚饎。」
遼
遼制,徒刑年數。
按《刑法志》:「國初制法,有出於五服三就之外者,子孫 相繼,互有輕重。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 曰杖。徒刑一曰終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終身者 決五百,其次遞減百。」
興宗重熙二年詔犯終身徒者勿黥面
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重熙二年,有司 奏,「元年詔曰:『犯重罪徒終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 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職事官及宰相節度 使世選之家,子孫犯姦,罪至徒者,未審黥否。上諭曰: 「犯罪而悔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 為辱,朕甚憫焉。」後犯終身徒者,止刺頸。
重熙 年,詳徒刑之數。
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徒刑之數,詳於 重熙。」
重熙十五年十二月壬申曲赦徒以下罪。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六年十二月乙卯以太后愈雜犯死罪減一 等論徒以下免。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二十四年三月癸亥皇太弟重元生子曲赦行 在及長春鎮北二州徒以下罪。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宋
太祖開寶五年遣徒罪人送作坊應役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初,徒罪非有官 當贖銅者,在京師則隸將作監役兼役之宮中或輸 作左校、右校役。開寶五年,御史臺言:「若此者,雖有其 名,無復役使。遇祠祭供水火,則有本司供官。望令大 理依格斷遣。」於是並送作坊役之。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詔死罪獲貸者分隸鹽亭役之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
「者領護。」而通州島中凡兩處官煮鹽,豪強難制者隸 崇明鎮,懦弱者隸東州市。太平興國五年,始令分隸 鹽亭役之,而沙門如故。
雍熙二年令定竊盜徒役年限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雍熙二年,令竊 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五貫配役 三年,三貫二年,一貫一年,它如舊制。」
仁宗景祐二年改強盜法不持杖不得財徒二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神宗 年定諸倉丐取徒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神宗詔三司始 立諸倉丐取法,凡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
熙寧三年議復古居作之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熙寧三年,中書 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網加密,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