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5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里一十五擔,八里一十三擔,九里一十一擔,十里一 十擔。《打牆》:每牆高一丈,厚三尺,闊一尺,就本處取土 為准。

囚徒該撥廠,分真犯竊盜,計贓以竊盜論。常人盜倉 庫錢糧,常人盜官畜產,卑幼盜己家財,雇工人盜家 長財物。撥臺基廠,八里莊黑窯廠修倉,其計贓准竊 盜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盜贓而故買撥。馬鞍山灰廠, 周口灰廠,大峪楸棍廠,瓷家務灰廠,寅洞山廠,西山 齋堂炭廠,楊村南北廠,尹兒灣南北廠,蔡村掘河獨 流廠。

洪武二十八年、免役。死者補役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八年詔:凡罰役死者,免追家屬 補役。」

洪武三十五年,又定徒役年限。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撥徒罪囚人充國子監 膳夫,照年限拘役。」

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 准所徒年月,加以應杖之數;流罪三等,俱四年一百 日;雜犯死罪,工役終身。」

成祖永樂三年奏准笞杖准工無力者屯所種田

按《明會典》:「永樂三年奏准,凡犯笞杖罪,無力准工,許 詣屯所為民種田,聽官給牛具種子。」

永樂十七年、令罪囚并工運甎 按《明會典》。「永樂十七年、令做工罪囚。并雜犯死罪囚。 准併工運甎。」

憲宗成化二十二年定囚徒關糧例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處巡撫管糧等官,將 問發沿邊墩臺一應囚徒,仍舊每名關四斗。永為定 例。」

武宗正德十六年題准囚運灰炭赴部秤收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囚犯該運灰炭者,止令 赴部秤收。每灰炭一百斤,各加耗五斤,付各該衙門 催事人役,領回應用。如願收價,照原定數目,每灰一 百斤,折與銀一錢二分,炭一百斤,折與銀一錢五分。 俱免犯人親納,違者,科道官參究。」

世宗嘉靖二十三年奏准徒囚折納工價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奏准,凡法司送部做工運 灰炭囚犯,置簿印鈐,給各該委官收掌,登記領過囚 數花名,及做過工程,辦過物料。其囚犯不願做工運 灰炭者,折納工價。」每季終,主事親詣繕工司查驗,價 送節慎庫為雇募用甎炭等項,運赴各工。如有侵收 工價,虛報物料者,呈部參問。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問發囚徒、俱與本縣、或本府本 州擺站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問刑衙門,除軍職旗 軍舍餘外,凡問發囚徒,俱定與本縣馹遞。若本縣馹 遞不係衝要,或無原設馹遞,俱定發本府或本州衝 要,馹遞擺站。」

嘉靖二十七年議准,貧病徒囚,月出銀一錢雇工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議准,法司送到囚徒,除年 力精壯,責令做工外,如果貧病不堪,照例每月出辦 工價銀一錢,委官雇人上工,不許額外多取。

嘉靖四十三年,定「徒囚供應內府年例。」

按《明會典》,「凡內府年例。嘉靖四十三年題准,但撥本 色。如或折價,除水和炭每百斤照舊折銀二錢外,其 磚灰價銀,每灰一百斤折銀一錢五釐,每磚一箇折 銀一分三釐。不拘本色折色,俱照數折算。」即於繕工 司納完,隨將犯人轉送法司,覆繳工部,另給勘合,發 令車戶運納內府。納完即出實收,繳回勘合,毋得留 「難。各監局年例,止照法司原來人犯多寡,不得執定 舊數,一概催取。其本色仍以三分為率,二分充內府 年例,一分備各衙門修理」

穆宗隆慶三年題准內府灰炭年例

按「《明會典》、計內府年例灰炭、御用監水和炭三十萬 斤。隆慶三年題准召商買辦兵仗局水和炭五十萬 斤。內官監水和炭二十五萬斤。織染局石灰七萬斤。 寶鈔司石灰一十二萬二千五百斤。供用庫石灰一 萬三千三百三十三斤。」以上俱刑部撥囚搬運。近年 運炭多係折色,送屯田司帖收節慎庫。遇額數不多、 動支買辦上納。

神宗萬曆十五年重修會典成併定律例及徒罪之制

按《明通紀》,「萬曆十五年二月,重修《大明會典》」,書成。 「按《明會典》,無官犯罪一,舍人舍餘無官犯罪。有官事 發,若犯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運炭納 米等項還職。」

《徒流人又犯罪》,凡犯罪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 再科後犯之罪。其犯徒者,依所犯杖數,該徒年限決 訖,「應役不得過四年」,謂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 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 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