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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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因而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於古亦輕矣。 況折杖之法於古為鞭扑之刑,刑輕不能止惡,故犯」 法日眾。其終必至殺戮,是「欲輕反重」也。

臣按:近制有誣告人十人以上者發口外為民,蓋欲以止嚚訟之風也。然此法行而天下之頑民皆知所儆,獨江右之民略不以為患,乃有如布所言者,蓋其地陿民貧,遊食四方乃其素業,乞「下法官集議別為法以處之,今日健訟之風江右為甚,此風不息良善不安,異日將有意外之變。」

孝宗淳熙中,羅點言:「本朝刺配之法視前代用刑為 重,切謂欲戢盜賊不可不銷逃亡之卒,欲銷逃亡之 卒不可不減刺配之法。望詔有司將見行刺配情輕 者從寬減降,別定居役或編管之令。」

臣按:《舜典》「象以典刑」 ,五刑也,於五刑之外有流、有鞭、有扑、有贖,是為九刑。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宋人以忠厚立國,其後子孫受禍最慘,意者以其刑法大過杖人、以脊、刺人之面,皆漢、唐所無者歟?故其末世子孫生者有繫累之苦,死者遭暴露之禍。後世用刑者宜以為戒。

淳熙十四年,臣僚言:「刺配之法,考之祥符止四十六 條,至慶曆已一百七十六條。今《淳熙配法》五百七十 條,犯者日眾,黥刺之人,所至充斥。前後創立配條,不 為無說。若止令居役,不離鄉井,則幾於惠姦,不足以 懲惡。若盡用配法,不恤黥刺,則面目一壞,誰復顧藉? 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新。」

洪邁曰:秦之末造,赭衣半道而姦不息。宋制,減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徒者,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識之耳。久而益多,每郡牢城管,其額常溢,殆至十餘萬,兇盜處之恬然,蓋習熟而無所恥也。羅隱《讒書》云:「九人冠而一人髽,則髽者慕而冠者勝。九人髽而一人冠,則冠者慕而髽者勝。」 正謂是歟?《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則為惡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 可謂至言!

臣按:自廢肉刑之後,惟《宮》一刑尚存,然多取反叛餘孽為之,亦或有生而隱宮及自宮以求進者,官府不以為刑也。唐初雖斷右趾,太宗以為肉刑久除不忍復,而房元齡亦謂「今肉刑既廢,以笞、杖、流、徒、死為五刑,又刖人足,是六刑也。」 於是除之,宋人於今五刑之外又為刺配之法,豈非所謂六刑乎?聚罪廢無聊之人於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搆怨,其憤憤不平之心,無所於洩,心中之意,雖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為盜,挺起為亂,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橫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為之耳目也。

臣按:《虞書》,五刑之下有流,所以宥夫疑獄及不可加刑之人;鞭扑之下有贖,所以宥夫輕罪及以養士大夫廉恥之節,然未有徒刑也,而徒之刑始見於《周官》,然亦未明言其為徒也,而有徒之意焉,所以為此刑者,蓋亦流宥之意,而其罪視流為輕矣。本朝因隋、唐舊制,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所謂流者率從寬減,以為徒。真用以流者,蓋無幾也。《流徙部。藝文一》

《對章帝詔問》
後漢·鮑昱

昱,永之子,本渤海高城人,後徙上黨。時昱為司徒。

臣聞聖人理國,三年有成。陛下始踐天位,刑政未著, 如有失得,何能致異。臣前在汝南,典理楚事,繫者 千餘人,恐未能盡當其罪。先帝詔言,「大獄一起,冤者 過半。」又諸徙者骨肉離分,孤魂不祀,一人吁嗟,王政 為虧。宜一切還諸徙家屬,蠲除禁錮,興滅繼絕,死生 獲所。如此,和氣可致。

《上漢書十志疏》
蔡邕

朔方髡鉗徒。臣邕稽首再拜,上書皇帝陛下:「臣邕,被 受陛下寵異大恩,初由宰府,備數典城,以親父故,依 叔父衛尉質時以尚書召拜中郎,受詔詣東觀著作, 遂與群儒並拜議郎。沐浴恩澤,承答聖問,前後六年。 質奉機密,趨走陛下,遂由端右,出相外藩,還尹輦轂, 旬日之中,登躡上列。父子一門,兼受恩寵。不能輸寫 心力,以效絲髮之功,一旦被章,陷沒辜戮。陛下天地 之德,不忍刀鋸,截首領得就平罪,父子家屬,徙充邊 方,完全軀命,喘息相隨。」非臣無狀所敢復望,非臣罪 惡所當復蒙,非臣辭筆所能復陳。臣初決罪,洛陽詔 獄,生出牢戶,顧念元初中,故尚書郎張俊坐漏泄事, 當服重刑,已出轂門,復聽續鞠。詔書馳救,一等輸作 左校。俊上書謝恩,遂以轉徙邕為郡縣促遣,迫於吏 手,不得頃息,含辭抱悲,無由上達。既到徙所,乘塞守 烽,職在候望,憂怖焦灼,無心復能操筆成草,致章闕 庭。誠知聖朝不責臣謝,但懷愚心,有所不竟。臣自在 布衣,常以為《漢書》十志,下盡王莽而止。世祖以來,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