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6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可以不教而殺也。此其所以流之遠方寘於絕域。驅逐而禁錮之、拘囚而困苦之,使之念咎而伏辜,或能改過以遷善歟?

帝曰:「皋陶,汝作士,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孔安國曰:「謂不忍加刑則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

臣按:後世之律,犯流罪者或三千里、或二千里、或一千里,有遠近之差者,其原蓋出於此。

《掌戮》,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 守囿,髡者使守積。

吳澂曰:「黥者無妨於禁禦,故可守門。截鼻者不以貌惡遠之,故可守關。宮刑則人道絕矣,故使守內。斷足者驅禽獸無急行,故可守囿,貨財藏於隱處,故使髡者守之。」

臣按:先儒謂「先王之於刑人,其輕者則流之,流之則有居,其重者則刑之,刑之則有使」 ,以其有使也,故《掌戮》所掌者如此。蓋刑餘之人形體不全,雖有犯罪之重,然亦王之民也,聖人恥一物之不遂其生,雖以刑人亦使之有所養以全其生,刑之所以為義,全之所以為仁。

漢文帝《肉刑除定律》曰:「諸當髡者完為城旦舂;當黥 者髡鉗為城旦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 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 免為庶人。」

臣按:《虞廷》五刑之下有流而無徒,漢世除肉刑,完為城旦舂、鬼薪、白粲之類,皆徒刑也而無流,所謂隸臣妾,後世罰囚徒為皁隸、膳夫亦此意。

光武建武二十九年,詔「罪囚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 輸作有差。」

臣按:漢世輸作有司寇,左校、右校若廬,所謂「輸作者罰其工作於此諸司」 也,後世有罪罰工亦此意。

明帝永平八年,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 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後又詔「詣邊者妻 子自隨。」

臣按:此後世謫囚徒戍邊始此。

晉武帝時,劉頌上疏曰:「今為徒者,類性元惡,不軌之 族也。去家縣遠,作役山谷,飢寒切身,志不聊生。況其 本性姦凶,徒亡日屬,賊盜日繁,其有亡者,得輒加刑, 日益一歲,終身為徒,自顧反善無期,而菑困逼身,其 志亡思盜勢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臣按:後世之亂多出自盜賊,盜賊多起自囚徒,劉頌之言「先事防患」 ,不可不為之慮也。請自今凡罪囚之坐徒者不許群聚,各散處於一處,則其為患亦不甚矣。

《隋定新律》曰:「流刑三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應配者,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 千里居作三年。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 半、三年,其流徒之罪,皆減從輕。流役六年,改為五年, 徒刑五年,改為三年。」

臣按:古者流罪無定刑,惟入於五刑者有情可矜、法可疑,與夫親貴勳勞而不可加以刑者,臨時權其輕重、差其遠近,所以從寬而宥也。後世制為成法,則惟論其罪而不復究其情矣。

唐高祖更撰《律令》,「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 歲半者,悉為一歲。」

臣按:《舜典》「惟有流而無徒」 ,隋、唐之制既流而又居作則,是兼徒矣。

宋《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二年;流三千里,脊 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 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 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 十三。

臣按:《舜典》「入於五刑者,情輕法重,故為流以宥之」 ,則是流者不復刑也。唐之流刑既定里數,又於此外有所謂加役流者,宋因唐制,每流各加以杖而又配役,則是五刑之中兼用徒、流、杖三者矣。本朝流罪惟有杖而不配役,比宋為輕矣。

流配舊制止於遠徙。晉天福中,始創「刺面」之法,遂為 戢姦重典,宋因其法。

臣按:自漢除肉刑,古刑不用久矣,而五代中晉復創刺面之刑,是肉刑皆廢而黥刑復用於數百年之後,彼衰世庸君固無足責,宋太祖以仁厚立國,乃因之而不革,其後乃至以刺無罪之士卒,其為仁政累大矣。

太宗太平興國四年,詔配役者分隸鹽亭役使。

臣按:「後世發囚徒煎鹽」 本此。

神宗熙寧中,曾布言:「律令大辟之次處以流刑,代墨、 劓、剕、宮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輕重之 差。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 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土,轉徙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