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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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隨去者聽

又題准:凡免死擬流人犯,有告稱「祖父母、父母」 老疾無倚、家無以次成丁者,移文該地方官查取印結,照旗下人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准其存留養親。若地方官不行詳查結報不真者,議處。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叛案牽連流犯,遇熱審」

不准減等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題准,凡內外問擬軍流,及免」

死減等人犯,有《鄉約》地方十家長兩鄰假捏出結存留養親者,鄉約地方各責四十板,十家長併兩鄰徒三年,到配所責四十板。

又議定:凡軍罪及免死擬流人犯,皆僉妻及未分家之子,交戶部安插。如分家之子有情願隨去者聽。

又議定:「凡軍罪及免死擬流人犯,俱安插於烏喇地方,其照常流犯,安插於奉天地方。」

又議定:「凡擬定安插烏喇、奉天人犯,遇熱審免責,仍行發遣。」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議准凡貪贓官役,免死減等。」

發落者,照例安插於《烏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擬流者,流徙尚陽堡》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侵盜錢糧擬流之犯,遇」

熱審不減等

又覆准:「叛案牽連流犯身故,妻子既免流徙;反案牽連流犯身故,其妻有子者仍流徙,無子者亦免流徙。」

又欽奉

恩詔「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其妻子有願攜骸骨回」

籍者,該地方官報部,准其各回原籍。欽此。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初九日

上諭刑部:「頃以逆賊殲滅,海宇蕩平;朕躬詣盛京,展」

永陵。

福陵。

昭陵以告。成功因而巡行邊塞,咨詢民間疾苦。東至烏

喇地方見其風氣嚴寒由內地發遣安插人犯水土不習。難以資生念此輩雖干憲典但既經免死原欲令其生全若仍投𢌿窮荒終歸踣斃殊非法外寬宥之初念朕心深為不忍以後《免死減等人犯》俱著發往尚陽堡安插其應發《尚陽堡人犯》、改發遼陽安插至於《反叛》案內應流人犯仍發烏喇地方令其當差不必與新披甲之人為奴,以昭朕軫恤民隱、哀矜保全之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覆准凡發遣流徙人犯,開」

明年歲、籍貫,及妻子年歲,係旗下人,並開明「旗色佐領。」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題准,凡應流寧古塔叛犯」,

家口,若係十四歲以下、及不堪流徙者,准隨其父母一併交與總管內務府

又令:「直省充軍流徙人犯,於隆冬時發遣,恐在途苦累,遇隆冬之時,停其發遣。」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流罪人犯發四川、廣」

東二省安置

流徙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

《明流贖之意》

《舜典》曰:「流宥五刑。」

孔穎達曰:「流謂徙之遠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寬縱五刑也。據狀合刑,情差可恕,全赦則太輕,致刑則太重,不忍依例刑殺,故完全其體,宥之遠方,應刑不用,是寬縱之也。」

臣按:「流宥而謂之五刑」 者,言流而宥之者五刑皆有也。

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 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臣按:舜之流放竄殛四凶者即所謂「流宥五刑」 也,四人者皆堯時之臣,其人在堯時雖有惡念,然感聖德也深、蒙聖化也久,苟舉厥職、成厥事,堯亦不得逆探其未然之惡而豫加之刑也。舜以匹夫禪堯之位,彼或者因有輕視之心而恣其為惡之跡如《左傳》所言者也,然惡雖極而未沐帝舜之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