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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覬覦其妻設謀行害者照光棍例立斬。地方官將流罪犯人稱係死逃隱匿者,題參重處。康熙四年二月十六日欽奉

諭旨、「流徒人犯、原令夫妻完聚、一併發遣。」其妻子原

係無罪,以後除《反叛》重案連坐及干連人犯仍照前旨遵行外,其餘流犯身死,妻子俱免流徙。欽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欽奉

諭旨、凡流犯、除反叛案內干連者、妻子一併發遣。其

餘應流徙之人,止僉妻發遣。欽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欽奉

諭旨、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有祖父母、父母老

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律文》,所有「的著照律行。」 其犯贓等罪。流徙人犯,有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取地方官印結,或照律存留養親,或仍應流徙,請旨定奪。欽此。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凡安插」

盛京為民之人應戶部發遣。其流徙寧古塔、尚陽

堡人犯,應刑部發遣。其直省解到流徙人犯,各該司確查姓名、籍貫并犯罪緣由,男婦各幾名口,應流某處地方,逐一填註明白,移付江西司查照呈堂發遣。其發遣之時,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車一輛,并押解官兵馬匹數目,填註起解日期,給與印票,出《山海關》將犯人挨站遞送該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係夫妻二人者,取用鐵索一條其餘分別男女,每二名用鐵索一條,每一名用鐵鎖一開。移咨戶部開明犯人名數并押解官役馬匹,註定起解日期,支取口糧并甲兵至山海關往回口糧草料,給與糧單沿途支領。其押解官員於八旗下輪流移取,給與《禁約》一張,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戶部詳開流犯數目。「發尚陽堡者若干。」 發寧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領人犯印文,回部繳報。其原鍊人犯鐵索鎖匙帶回繳還。」 工部又議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者、照旗下例、分別枷號

照民人例分別杖懲

又題准:「凡外省擬定軍流人犯,以部咨到日,限一個月起解,仍照律扣定路程。如贓多不完,限內不能解者,聽督撫據實題明。若地方官違限不解,押解人役限內不到,聽督撫指名參究。」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覆准,凡侵盜錢糧,贓重罪至死。」

者,照例正法。其流罪以下,所侵錢糧,限六個月追完。如不完,將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陽堡。家口財產變價入官。若此等人犯遇

赦免罪追贓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內不能完者、

「將本犯及妻併未分家之子,仍分別入官流徙。」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覆准起解軍流人犯,停其新定」

一月之限仍照律行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又題准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

犯、遇熱審俱照例減等。

康熙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諭刑部等衙門:「《向來定例》流徙尚陽堡、寧古塔等。」

處人犯,六月十二月不行發遣,其餘月分俱發。今思十月至正月終俱屬寒冷之時,流人多有貧者,衣裝單薄,無以禦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凍斃道途,殊為可憫。以後流徙尚陽堡、寧古塔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遣。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發遣軍流徒犯,該管官兩」

月內不行起解者,罰俸一年。過一年者,降一級調用。不行查催之上司,罰俸半年。若起解遲延,致人犯斃死者,降一級調用。上司官,罰俸一年。官員將應解人犯錯解別處者,罰俸六個月。若將未經題結軍流等犯,先行發遣者,降一級留任。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凡兵丁、驛夫將押解流犯」

妻女姦汙者,照姦囚婦律治罪。其押送之官,雖不知情,嚴加議處。如押送之官姦汙犯人妻女,及擅加杻鐐,毆打逼勒財物者,從重議罪。此等事情,許流徙《尚陽堡》、寧古塔人犯。在

盛京戶部控告「外省解京人犯,在刑部控告。」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議准叛案牽連流犯身故,其

妻子亦免流徙

又題准:「凡窩逃正犯並妻流徙。」 其祖父子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