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七卷目錄
枷部彙考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則 宣武帝永平一則〉
北齊〈武成帝河清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唐〈中宗嗣聖一則〉
宋〈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金〈章宗泰和一則〉
明〈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枷部總論
易經〈噬嗑〉
大學衍義補〈制刑獄之具〉
枷部藝文
枷銘 宋李沖元
枷部紀事
枷部雜錄
枷部外編
鞭刑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總一則〉
魏〈明帝太和一則 青龍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北魏〈太武帝神麚一則 孝明帝熙平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二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皇清〈總一則〉
鞭刑部紀事
鞭刑部雜錄
鞭刑部外編
笞杖部彙考一
漢〈文帝一則 景帝二則〉
後漢〈章帝元和一則〉
魏〈明帝青龍二則〉
宋〈武帝永初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陳〈武帝永定一則〉
北魏〈獻文帝一則〉
北齊〈武成帝河清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宣政一則 宣帝一則〉
隋〈高祖開皇二則〉
唐〈總一則 肅宗寶應一則 德宗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遼〈總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太宗雍熙二則 淳化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一則 哲宗元
祐一則 紹聖一則 理宗淳祐二則〉
金〈總一則 太祖天輔一則 太宗天會一則 熙宗皇統一則 海陵一則 世宗大定
五則 章宗明昌二則 宣宗貞祐一則〉
元〈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二則 武宗至大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明〈孝宗弘治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笞杖部彙考二
禮記〈月令〉
笞杖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制刑獄之具〉
晝簾緒論〈用刑篇〉
文獻通考〈死刑不宜決杖〉
笞杖部藝文
答楊濟書 晉傅咸
杖銘 宋李沖元
諫廷杖疏 明林俊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七卷
枷部彙考
北魏
孝文帝太和五年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太和五年,時 法官及州郡縣不能以情折獄,乃為重枷,大幾圍,復 以縋石懸於囚頸,傷肉至骨。更使壯卒迭搏之,囚率 不堪,因以誣服。吏持此以為能,帝聞而傷之,乃制非 大逆有明證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宣武帝永平元年七月奏准非大逆外叛皆不得用大枷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永平元年秋七月乙未,詔尚書 精檢枷杖違制之由。按《刑罰志》:永平元年秋七月, 詔尚書檢枷杖大小違制之由,科其罪失。尚書令高 肇、尚書僕射清河王懌、尚書邢巒、尚書李平、尚書江 陽王繼等奏曰:「謹按《獄官令》,諸察獄諸犯年刑已上 枷鎖,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而法官州郡因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