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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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婦女者,官發守哨,滿日革職,隨本衛所舍餘食 糧。操舍人枷號三個月發遣。若酷害軍犯,摉檢財 物,縱不脫放,各問罪官調外衛,舍人發外衛充軍。 一、凡天文生有犯例該充軍者,將所犯徒杖,依律決 杖收贖,革去衣巾,量給月糧三分之一,拘役終身。其 竊盜、掏摸、搶奪,應刺字充警,并例該永遠充軍者,不 分輕重罪名,悉照本等律例科斷。

一凡欽天監官、為事請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等項、一 例問斷。該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

凡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充軍。 一、凡賣放充軍人犯者,即抵充軍役。若係永遠同罪 者,止終本身,仍勾原犯應替子孫補伍。

邊遠充軍,直隸府、州,江南發定遼都指揮使司,北平 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山西都指揮使司,陝西都 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江北發廣東都指 揮使司所轄海南衛,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 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指揮使 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定遼都指揮 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 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 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

「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 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 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 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 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 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 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 所。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 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 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若係通 詳撫按者,聽從巡撫定撥,俱抄招,行兵部知會。」 一、凡問發充軍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并律該決杖, 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住。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 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原籍邊衛,發極邊。原係極邊, 常川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 過一二月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 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 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 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以萬曆 十三年新例頒行到日為始,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 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 一、凡充軍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係王府軍校人 役,於護衛司僉解。無護衛者,行長史司於本犯親屬, 或本府人役內僉解,不許偏累有司,違者,查提究問。 如無親屬,本府人役數少,難以僉解,仍行原問衙門 議處。

一、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 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 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 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

軍人替役。凡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 身杖八十,收籍充軍。正身杖一百,依舊充軍

《縱放軍人歇役》凡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 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 喚空歇軍役者,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罷職充軍。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 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

《公侯私役官軍,凡公侯》非奉特旨,不許私自呼叫各 衛軍官軍人前去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 犯,准免死一次。其軍官軍人聽從,及不出征時,輒於 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軍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 充軍。軍人同罪。

《從征守禦官軍逃》,凡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 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知 情窩藏者,杖一百,充軍。若在京各衛軍人在逃者,初 犯杖九十,發附近衛分充軍。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 逃者,初犯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再犯,並杖一百,俱 發邊遠充軍;三犯者,絞。知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止 杖一百充軍。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與同罪,止杖 一百,罷職充軍。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凡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一、軍旗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 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 財者,聽把總官就拏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 充軍。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陷害良善,起滅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