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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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 重者,民發附近,軍發邊衛充軍,仍於本地方枷號三 個月發落。若原係充軍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項 罪犯者,各枷號三個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發邊遠充軍。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 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 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 問罪,枷號三個月,仍發本衛。再犯,枷號三個月,調極 邊衛。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 律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號,仍 發原衛。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遠 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 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 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皇清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軍犯發遣,順治十六年題准,刑部問擬。」

充軍人犯,咨送兵部,發兵馬司羈候。照依《邦政紀略》內開載:「衛所定衛,發遣附近充軍者,發二千里。邊衛充軍者,發二千五百里;邊遠充軍者,發三千里;極邊充軍者,發四千里;煙瘴充軍者,發煙瘴地方,亦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照極邊例發遣。」 給傳牌一張,劄順天府,著落沿途府州縣差役,遞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該府衛所取「著伍收管」 ,並原發《傳牌》、繳部查核。若現在定衛發遣時、遇

赦者,咨刑部援免。病故者、委司坊官驗實、咨刑部

所遺妻小免其發往

又題准:「軍犯配所病故者,該撫查明緣由,及無永遠字樣,取具該衛、所印結送部,所遺妻小,發回原籍。」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軍犯已經發遣,中途脫」

逃拿獲遇

赦者、免其枷號、仍發原衛充軍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凡外省擬定軍流人犯、以」

部咨到日,限一個月起解,仍照律扣定路程。如贓多不完,限內不能解者,聽督撫據實題明。若地方官違限不解,押解人役限內不到,聽督撫指名參究。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題准:軍犯配所脫逃,經管官罰。」

俸一年,統轄官罰俸九個月。拿獲之日,本犯杖一百,折責四十板,發原衛充軍。遇

赦者免責、仍發原衛充軍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覆准起解軍流人犯,停其新定」

一月之限仍照律行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發遣軍流徒犯,該管官兩」

月內不行起解者,罰俸一年。過一年者,降一級調用。不行查催之上司,罰俸半年。若起解遲延,致人犯斃獄者,降一級調用。上司官罰俸一年。官員將應解人犯錯解別處者,罰俸六個月。若將未經題結軍流等犯,先行發遣者,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軍罪人犯,遇熱審亦照例減等。」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議准凡擬軍罪之犯,果有祖父

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責四十板。將軍罪照依流罪收贖,准其存留養親。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覆准軍犯免其墩鎖,令該管」

官曲意防範,無令至於「飢寒。若致脫逃,該管官罰俸六個月,統轄官罰俸三個月」 ,

又題准:「中途脫逃,不差的役,押解之官,住俸勒限一年督緝。限內不獲,該撫題參罰俸一年,行文各省照案緝拿。」

又題准:「運軍犯徒罪,責四十板發遣者,遇熱審減等,責三十五板,并妻發二千里內衛充軍。」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定,凡軍罪及免死擬流人」,

犯,俱安插於《烏喇》地方。其《照常流犯》,安插於《奉天》地方。

康熙二十九年十月初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朱都納、西安、博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