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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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昌、吳爾泰自主事優陞郎中差往福建審理時朕曾以所審情事明白訓諭吳爾泰至彼妄滋事端將眾知府盡令解任州縣各官概取供狀聲言夾訊巡撫恣意嚇詐以致福建百姓驚惶罷市數日違朕諭旨而行此等之人不加懲治則後之獨奉差遣審理事務者罔知儆戒矣吳爾泰著革去郎中發往黑」 龍江效力。爾等可傳旨諭彼。罹茲罪戾。今誰能援救而護蔽之也。

康熙四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諭、「刑部本內有兩次竊盜和尚著發往黑龍江。」當

差《定例》內,擺牙喇、撥什庫披甲人等脫逃刑部與該旗大臣等會同嚴審如旗人有竊盜事出亦著照此例會同該管大臣官員嚴加究審。竊盜非過誤之罪,刺字之人何容留在京師嗣後兩次竊盜俱發往黑龍江,應當差者著當差應給與窮披甲為奴者著給與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