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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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卷目錄

 籍沒部彙考

  北魏孝靜帝天平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宋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一則

  遼太祖一則 太宗一則

  元世祖至元二則 成宗大德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七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五則

 籍沒部紀事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卷

籍沒部彙考

北魏

孝靜帝天平元年八月甲寅齊神武帝入洛陽收元士弼殺之籍沒家口

按《北齊書神武帝本紀》云云。

高祖開皇十五年十二月戊子敕盜邊糧一升已上皆斬並籍沒其家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煬帝大業九年八月戊申制盜賊籍沒其家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丙子籍倡優家財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辛未詔自今犯枉法自盜贓罪至死者籍其貲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二月壬午詔賊罪至死仍籍其貲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太祖   年行籍沒法

按《遼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籍沒之法,始自 太祖為撻馬狘沙里時,奉痕德堇可汗命,案於越釋 魯遇害事,以其首惡家屬沒入瓦里。及淳欽皇后時 析出,以為著帳郎君。」

太宗   年免籍沒法未幾復行

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籍沒之法,至世 宗詔免之。其後內外戚屬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 復沒入焉,餘人則沒為著帳戶。其沒入宮分賜臣下 者亦有之。」

世祖至元十四年五月癸巳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至元十五年春正月己亥,「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 等坐易官馬、闌遺人畜,免其罪。以諸路州縣管民官 兼領其事。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 家。」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正月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者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十月丙午中書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貲又沒其妻子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今後請勿沒人妻子制可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天曆二年,中書省臣及陝西行臺御史奏准:「臣僚有 罪,勿得沒其妻子。」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正月辛未,中書省臣言, 「近籍沒欽察家,其子年十六,請令與其母同居,仍請 繼。今臣僚有罪致籍沒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陳乞, 亦不得沒為官口。」從之。六月辛亥,陝西行臺御史孔 思迪言,「人倫之中,夫婦為重。比見內外大臣得罪就 刑者,其妻妾即斷付他人,似與國朝旌表貞節之旨」 不侔,夫亡終制之令相反。況以失節之婦,配有功之 人,又與前賢所謂娶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之意 不同。今後凡負國之臣,籍沒奴婢財產,不必罪其妻 子,當典刑者則孥戮之,不必斷付他人。庶使婦人均 得守節,請著為令。

至順元年八月壬申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言各宿衛復有容隱漢南高麗人及奴隸濫充者怯薛官與其長杖五十七犯者與典給散者皆杖七十七沒家

「貲之半,以籍入之半為告者賞,仍令監察御史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