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可。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元六年九月丙寅詔今後有罪者勿籍其妻女以配人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明定《籍沒制》。
按《明會典》:「凡犯籍沒者,除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 產孳畜。」凡籍沒犯人家產田地內有祖先墳塋者,不 在抄劄之限。
太祖洪武元年令凡犯罪應合籍沒家產除謀反叛逆外其餘遇革者革前未曾抄劄到官革後原免革前已抄劄者沒官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定、「抄劄人口財產牲畜」事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七年,令各處抄劄人口家財,就解 本處衛分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軍役,其餘人口,給 與軍官為奴。金銀珠翠,本處官司收貯。年終類解馬 匹,令本衛收養,給與無馬軍人騎坐。牛隻給與有屯 去處屯種。無屯去處并一應孳畜麤重物件,就行變 賣,價錢於有司該庫交收。」
洪武二十一年、令「謀逆姦黨、造偽鈔」等項、沒其貲產 丁口。其餘止收貲產。仍以農器耕牛還之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定、抄劄人口大小、及細軟粗重物件、 解部進納、填寫勘合批回、備照事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四年,令各處抄劄解到罪人家 屬,有成丁者隨營,無成丁者依親,俱到大理寺再審。 續將抄來金銀等項,并麤重什物變賣鈔貫,通行解 部。俱不動原封,就令本處原解人役,徑送內府該庫 進納。同本部填寫勘合,出給長單二紙。齎獲批單」字 號回部。查照相同,方行附卷。將原差人批回原籍官 司,備照
洪武二十六年定、「刑部問擬抄劄人犯。務開寫明白、 牒發大理寺審錄平允、具手本赴內府、刑科填批、差 人抄劄」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問擬犯該姦黨 等項合抄劄者,明白具本,開寫某人所犯合依某律, 該某罪,財產人口合抄入官,牒發大理寺審錄平允, 回報各司,備由開寫犯人鄉貫住址明白,案呈本部, 具手本赴內府刑科填批,差人前去抄劄。戶下成丁 男子,如法枷杻,同抄到人口、金銀細軟、馬騾驢羊,差 人解部,如前該庫進納麤重什物,變賣價鈔,牛隻農 具入官,并田地房屋召人佃賃,照例當差。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抄劄遷發、律與《大誥》該載者、宜 從法司遵守。其餘榜文條例、該抄劄遷發者、止罪本 身有留戶下人口、種田納糧當差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議准批差人役抄劄提人事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議准,抄劄提人革去所差 旗軍,令當該衙門出批差散騎或舍人,齎批往所在 有司比號,著落附近衛所,差撥旗軍,明同有司,抄提 到官,就令原差旗軍,解至該衙門,仍令親齎家財,一 同引奏發落。如有合提緊關人數,及無軍衛去處,臨 期請」旨差解
皇清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隱留窩犯家產。順治十一年題准:凡窩
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結,免其入官。其應入官家產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結,一併入官。若假稱分居及隱留家產,不盡行解送者,該管地方官革職。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又令上三旗有籍沒家產者。」
具題交與內該管衙門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官員人等有犯流徙籍」
沒等罪。「情願修造城樓、營建贖罪者,呈明該原問衙門,預為啟奏。」 下工部查議。奏
請定奪
又覆准:除五旗重犯籍沒家產、俱交各該都統、副都統撥給本旗外,其三旗重犯籍沒家產、免交內該管衙門、交與該都統、副都統等。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