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5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成王作周官秋官職金掌受金罰貨罰

按:《周禮秋官職金》:「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

訂義黃氏曰:「金罰,即民入鈞金而理曲,遂罰之。貨罰,《司關》所謂『舉其貨也。舜有贖刑,周於經無所見,其後穆王始訓夏贖刑。舜、穆王贖刑不同,舜漸輕之,穆王漸重之,此關世變』。」 鄭鍔曰:「士有過而被罰,謂贖刑也。貨罰,士非關之人,安得罰其貨?蓋或以貨而當金者也。《司市》則有帷蓋幕帟之罰,亦貨罰之類歟?士之在官者」,或有過,則罰之。不言大夫,則刑不上大夫也。 項氏曰:「金罰、貨罰,皆士官掌之。士入於職金,職金入於司兵。」 鄭康成曰:「入於司兵,給治兵及工直也。」 陳及之曰:「齊管仲令有罪者以甲兵贖,自此始。」

穆王作呂刑以定贖法

按《書經》,《周書呂刑》

蔡註呂侯為天子司寇,穆王命訓刑以詰四方,史錄為篇。 按此篇專訓贖刑,蓋本《舜典》「金作贖刑」之語。今詳此書,實則不然。蓋《舜典》所謂贖者,官府學校之刑爾。若五刑,則固未嘗贖也。五刑之寬,惟處以流;鞭扑之寬,方許其贖。今穆王贖法,雖大辟亦與其贖免矣。漢張敞以討羌兵食不繼,建為入穀贖罪之法,初亦未嘗及夫殺人及盜之罪,而蕭望之等猶以為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恐開利路,以傷治化,曾謂唐虞之世而有是贖法哉?穆王巡遊無度,財匱民勞,至其末年,無以為計,乃為此一切權宜之術,以斂民財。夫子錄之,蓋以示戒。然其一篇之書,哀矜惻怛,猶可以想見三代忠厚之遺意云爾。《史記》作「甫侯。」言於王。作修刑。辟呂後為甫歟。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

簡,核其實也。正,質也。不簡者辭與刑參差不應,刑之疑者也。罰,贖也,疑於刑則質於罰也。

《五刑》之疑有赦,

孔傳刑疑赦從罰。蔡註「刑疑有赦」,正於五罰也。

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 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 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 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 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孔傳「六兩曰鍰。」鍰,黃鐵也。閱實其罪,使與罰各相當。倍百,為二百鍰。倍差,謂倍之又半,為五百鍰。《正義》曰:古者金、銀、銅、鐵總號為金,今別之以為四名。古人贖罪,悉皆用銅,而傳或稱黃金,或言黃鐵,謂銅為金、為鐵爾。「閱實其罪」,檢閱核實其所犯之罪,使與罰名相當,然後收取其贖。此既罪疑而取贖,疑罪不定,恐受贖參差,故五罰之下,皆言「閱實其罪」,慮其不相當故也。蔡註「屬,類也;三千,總計之也。」今按:皋陶所謂罪疑,惟輕者降一等而罪之耳。今五刑疑赦,而直罰之以金,是大辟、宮、剕、劓、墨皆不復降等用矣。蘇氏謂五刑疑各入罰不降,當因古制,非也。舜之贖刑,官府、學校鞭扑之刑耳。夫刑莫輕於鞭扑,入於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猶有可議者,則是無法以治之,故使之贖,特不欲遽釋之也。而穆王之所謂「贖」,雖大辟亦贖也,舜豈有是制哉?

莊王十二年齊桓公立贖罪之法

按《管子中匡》篇:「齊桓公曰:『民辦軍事矣,則可乎』?對曰: 『不可。甲兵未足也,請薄刑罰以厚甲兵』。」於是死罪不 殺,刑罪不罰,使以甲兵贖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罰以 脅盾一㦸,過罰以金。軍無所計,而訟者成以束矢。 按《小匡篇》:「桓公曰:『卒伍定矣,事已成矣。吾欲從事於 諸侯,其可乎』?管子對曰:『未可。若軍令,則吾既寄諸內 政矣。夫齊國寡甲兵,吾欲輕重罪而移之於甲兵』。」公 曰:「為之奈何?」管子對曰:「制重罪入以兵甲,犀脅二戟; 輕罪入蘭盾,鞈革二戟;小罪入以金鈞;分宥薄罪,入 以半鈞。無坐抑而訟獄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則入一 束矢以罰之。美金以鑄戈劍矛戟,試諸狗馬;惡金以 鑄斤斧鉏夷鋸。」試諸木土。

惠帝元年令民買爵贖罪

按《漢書惠帝本紀》:「元年冬十二月,民有罪,得買爵三 十級,以免死罪。」

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若今贖罪,入三十匹縑矣。」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文帝十二年詔民入粟於邊得拜爵免罪

按:《漢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十二年,詔民 入粟邊,得拜爵免罪。晁錯言曰:方今之務,莫若使民 務農而已矣。欲民務農,在於貴粟。今募天下入粟縣 官得以拜爵除罪,則富人有爵,農民有錢,粟有所渫, 而貧民之賦可損。所謂損有餘補不足,令出而民利 者也。神農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湯池百步,帶甲百萬 而無粟,弗能守也。爵者,上之所擅,出於口而無窮;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