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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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民之所種,生於地而不乏。使人入粟於邊,以受爵 免罪,不過三歲,塞下之粟必多矣。」帝從之。

武帝元朔六年詔民得買爵贖罪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朔六年六月,詔受爵賞而欲移 賣者,無所流貤。」

貤,物之重次第也。此詔言欲移賣爵者無有差次,不得流行,故為置官級也。

按:《通鑑綱目》:「六年六月,詔民得買爵贖罪,置武功爵。」

天漢四年秋九月令死罪人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始二年九月募死罪人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宣帝神爵元年以西羌反議令民納粟贖罪不果

按《漢書宣帝本紀》:「神爵元年春三月,西羌反。」

按《文獻通考》:宣帝時,西羌反,遣師征之。京兆尹張敞 議:「國兵在外,吏民並給轉輸,田事頗廢,雖羌虜已破, 來春民食必乏,縣官穀度不足以振之。願令各諸有 罪,非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穀, 此八郡贖罪,務益致穀以預備百姓之急。」事下有司, 少府蕭望之等以為不可,乃止。

元帝元初  年貢禹上疏請除贖罪之法

按《漢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帝時。貢禹 上疏。請除贖罪之法。」

後漢

世祖建武二十九年夏四月乙丑詔令天下繫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罪輸作各有差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云云。

中元二年二月太子即皇帝位四月詔中二千石下至黃綬貶秩贖論者悉皆復秩還贖十二月詔天下亡命死罪以下聽得贖論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中元二年二月,即皇帝位,夏四 月丙辰,詔中二千石下至黃綬貶秩贖論者,悉皆復 秩還贖。」「十二月甲寅,詔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得贖 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 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發覺詔書到先自告者,半 入贖。」

明帝永平八年冬十月丙子詔亡命者令贖罪各有差

永平十五年春二月辛丑,詔「亡命自殊死以下贖:死 罪縑四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 寇》作五匹;犯罪未發覺,詔書到日自告者,半入贖。」 永平十七年夏五月戊子,詔「中二千石、二千石下至 黃綬貶秩奉贖,在去年以來皆還贖。」

永平十八年春三月丁亥,又有詔「令天下亡命自殊 死以下贖:死罪縑三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 完城旦至司寇作五匹;吏人犯罪未發覺,詔書到自 告者,半入贖。」

按:以上俱《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章帝建初七年九月辛卯詔亡命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人有罪未發覺詔書到自告者半入贖

元和元年八月癸酉詔亡命者贖各有差

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詔亡命者贖死罪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七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民犯罪未發覺詔書到自告者半入贖

按:以上俱《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和帝永元三年春正月甲子皇帝加元服賜郡國中都官繫囚死罪贖縑至司寇作及亡命各有差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永元六年,廷尉請除贖罪溢於《甫刑》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永元六 年,陳寵又代郭躬為廷尉,復校律令。刑法溢於甫刑 者奏除之。律令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 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七耐罪, 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 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宜令三公廷 尉」集平《律令》,應經合義可施行者,其餘千九百八十 九事,悉可詳除。未及施行,會寵抵罪,遂寢。

永元八年八月辛酉詔「自死罪已下至司寇作及亡 命者入贖各有差。」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安帝永初元年九月丙戌詔死罪以下及亡命贖各有差

永初六年五月丙寅詔「令中二千石下至黃綬一切 復秩還贖。」

元初二年十月詔亡命死罪以下贖各有差

延光三年九月乙巳詔敦煌隴西及度遼營其右趾以下及亡命者贖各有差

按:以上俱《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順帝永建元年十月辛巳詔亡命贖各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