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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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嘉元年九月詔亡命者贖各有差

永和五年五月丁丑令死罪以下及亡命贖各有差==漢安二年「十月辛丑令郡國中都官囚殊死以下出。」==

縑贖各有差其不能入贖者遣詣臨羌縣居作二歲 按以上俱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建和三年九月詔「死罪以下及亡命者贖各有差。」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靈帝建寧元年十月甲辰令天下繫囚罪未決入縑贖各有差。

熹平三年十月癸丑令天下繫囚罪未決入縑贖。

熹平四年十月丁巳令天下繫囚罪未決入縑贖 熹平六年十月辛亥令天下繫囚罪未決入縑贖

光和三年八月令「繫囚罪未決入縑贖各有差。」

光和五年七月癸酉令繫囚罪未決入縑贖

《中平四年》九月丁酉「令天下繫囚罪未決入縑贖。」

按以上俱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魏。

明帝太和 年,改士庶罰金之令,男聽以罰金。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云云 太和 年改定贖刑十一罰金六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明帝命陳 群等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贖刑十一罰金六

太和四年十月庚申令罪非殊死聽贖各有差 按魏志明帝本紀云云

晉。

武帝泰始四年,頒新定金贖之制。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四年春正月丙戌律令成戊 子詔頒之天下 按刑法志四年正月頒新律五刑 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意善功惡以金 贖之金等不過四兩月贖不計日月

孝武帝太元十四年。詔淮南俘虜沒為軍賞者贖之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十四年正月癸亥。詔淮南所獲俘虜。付諸作部者。一皆散遣。男女自相匹配賜。

百日廩其沒為軍賞者悉贖出之以襄陽淮南饒沃 地各立一縣以居之

梁。

武帝天監元年,詔立《贖刑條格》。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四月詔曰金作贖刑有 聞自昔入縑以免施於中代民悅法行莫尚乎此永 言叔世偷薄成風嬰愆入罪厥塗非一斷弊之書日 纏於聽覽鉗釱之刑歲積於牢犴死者不可復生生 者無因自返由此而望滋實庸可致乎朕夕惕思治 念崇政術斟酌前王擇其令典有可以憲章邦國罔 不由之釋愧心於四海昭情素於萬物俗偽日久禁 網彌繁漢文四百邈焉已遠雖省事清心無忘日用 而委銜廢策事未獲從可依周漢舊典有罪入贖外 詳為條格以時奏聞

按隋書刑法志梁武帝即位乃制權典依周漢舊事 有罪者贖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杖杖督之罪悉 入贖停罰其臺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時議定律 令其制刑為十五等之差棄市已上為死罪大罪梟 其首其次棄市刑二歲已上為耐罪言各隨伎能而 任使之也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 匹又有四歲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歲刑男子三 十六匹又有二歲刑男子二十四匹罰金一兩已上 為贖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贖髡鉗五歲刑 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匹贖四歲刑者 金一斤八兩男子十二匹贖三歲刑者金一斤四兩 男子十匹贖二歲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罰金十二 兩者男子六匹罰金八兩者男子四匹罰金四兩者 男子二匹罰金二兩者男子一匹罰金一兩者男子 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 於五過以贖論故為此十五等之差將吏已上及女 人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

天監三年十一月除贖罪之科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三年十一月甲子詔曰設教 因時淳薄果政刑以世革輕重殊風昔商俗未移民 散久矣嬰網陷辟日夜相尋若悉加正法則赭衣塞 路並申弘宥則難用為國故使有罪入贖以全元元 之命令遐邇知禁圄犴稍虛率斯以往庶幾刑措金 作權典宜在蠲息可除贖罪之科

按隋書刑法志天監三年十月甲子詔以金作權典 宜在蠲息於是除贖罪之科按志作十月與本紀不同

大同十一年十月詔復贖刑之典。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同十一年冬十月己未,詔曰:堯 舜以來,便開贖刑。中年依古許罪身入貲,吏下因此 不無姦猾。所以一日復敕禁斷,川流難壅,人心惟危, 既乖內典慈悲之義,又傷外教好生之德。《書》云:『與殺 不辜,寧失不經』。」可復開罪身,皆聽入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