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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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刑法志》:十一年十月復開贖罪之科。

武帝永定元年定贖律

按:《陳書武帝本紀》,永定元年十月「癸未,立刪定郎,治 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及武帝 即位,求得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 律令,又敕沈欽、徐陵、宗元饒、賀朗參知其事。制律三 十卷,令律四十卷,存贖罪之律。五歲、四歲刑,若有官, 准當二年,餘並居作。其三歲刑,若有官,准當二年,餘 一年贖,若公坐過誤,罰金。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一」 歲刑,無官,亦贖論。

北魏

昭成帝建國二年令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

按《魏書昭成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云云。

北齊

武成帝河清三年頒贖刑律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 《齊律》十二篇,贖罪舊以金,皆代以中絹。死一百匹,流 九十二匹,刑五歲七十八匹,四歲六十四匹,三歲五 十匹,二歲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論。一歲無笞,則通鞭 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贖絹一匹,至鞭百則絹十匹。無 絹之鄉,皆准絹收錢。自贖笞十已上至死,又為十五」 等之差,當加減次,如《正決法》。「合贖者」,謂流內官及爵 秩、比視、老小、閹凝并過失之屬;犯罰絹一匹及杖十 已上,皆名為「罪人。」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頒贖刑律

按《北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三年「春二月庚子,初頒新 律。」

按《隋書刑法志》:「魏帝以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 律。肅死,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二 月庚子乃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其贖杖刑,五金 一兩至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贖徒刑五,一 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 五兩,五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 不以遠近為差等。贖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為限, 加笞者,合二百止應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婦人當 笞者,聽以贖論。徒輸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 十已上當加者,上就次,數滿乃坐。當減者,死罪流,蕃 服,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為差。 盜賊及謀反、大逆、降叛、惡逆,罪當流者,皆甄一房,配 為雜戶。其為盜賊事發逃亡者,懸名注配。若再犯徒、 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 一匹;流、徒者,依限歲收絹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其 贖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 一旬。限外不輸者,歸于法。貧者請而免之。

高祖開皇元年更定贖刑律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元年冬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刑法志》:「開皇元年,詔尚書左僕射渤海公高熲等, 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九已上 犯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贖銅一斤為負,負十 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 二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矣。流一千 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二千里則百斤矣。 二死皆贖銅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已 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 《三流》周,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 各加一等。

煬帝大業  年敕贖銅加二倍為差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煬帝即位,以高 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時升稱皆小 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杖百則三十斤矣。徒 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為差,三年則一百八 十斤矣。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贖三百六 十斤。其實不異開皇舊制。

太宗貞觀  年定贖刑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刑法志》:「房元齡 等與法司定律:若應議請減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 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已下,聽贖。其 贖法,笞十贖銅一斤,遞加一斤;至杖一百則贖銅十 斤;自此已上遞加十斤。至徒三年,則贖銅六十斤。流 二千里者,贖銅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贖銅九十 斤」;流三千里者,贖銅一百二十斤。又許以官當罪,以 官當徒者,五品已上犯罪者,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 上,一官當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當流 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見任。除名者,比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