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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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宥,寬也。赦,舍也 。」 黃氏曰:「其罪已正,臣吏民皆以為當殺則殺之,故謂之三刺。以刺名官,以訊為職。先王之意可見矣。康成言『訊而有罪則殺之』,非也 。」 王昭禹曰:「人之犯罪重者,有至於殺,故有三刺之法。其罪有被之以五刑為已重,加之鞭扑為已輕,則宥以寬之,故有三宥之法。至於其情可矜,而五刑疑於無罪,則」 從而赦之,故有三赦之法。此三者皆有法,而所謂法者,內以求民情,外以斷民中而已。《司刺》以是法贊司寇聽獄訟也。《小司寇》所謂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以至於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是也。《司寇》不言赦,言刺宥,則赦可知矣。《舜典》言「欽恤五刑,先眚災肆赦而後怙終,賊刑先輕而後」 重,所以示上有好生之德;《周官司刺》先三刺而後三宥三赦,先重而後輕,所以示有司執法之堅。上有好生之仁,則知所以恤民焉。「有司有執法之堅,則民莫之敢犯」 ,仁之至,義之盡也。

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訂義劉執中曰:「訊,問也。掌以司寇已成之獄訟問於眾人。」 鄭鍔曰:「先王非有心於用刑,大抵以赦宥為心。三刺:一則先訊群臣,詢諸公卿之尊者也;二則訊群吏,詢諸府史之卑者也。以為左右及諸大夫皆曰可殺,為未足信;三則訊萬民,萬民以為可殺,然後殺之,故曰國人殺之也。」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訂義鄭司農曰:「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過失,若今律過失殺人不坐死;遺忘,若間帷薄,忘其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 鄭鍔曰:「罪雖可刺,又以三宥之法求以寬之,豈其人之所不知識乎?豈其人之過誤乎?豈其人之遺失偶忘之乎?」 黃氏曰:「謂不知其義者也。」汲黯曰:「愚民安知市買長安中,而文吏繩以為闌出財物如」邊關乎? 鄭康成曰:「若舉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 王昭禹曰:「若律在宮殿中作,罷而不出之類也。」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

訂義王昭禹曰:「『幼弱,則幼而又弱也,《記》所謂『七年曰悼』是也。老耄,則老而又耄也,《記》所謂八十、九十曰耄』是也。」 鄭鍔曰:「惷者,癡騃而不辨菽麥之人也。惷而又愚,則無知甚矣,故亦可赦。然比老耄,又宜次之。」 又曰:「幼弱者安得犯刑?」意其連坐之人,尢為可憫,故一赦則先之。 王氏曰:「幼而不弱,老而不耄,愚而非惷,則不在所赦。」 賈氏曰:「三赦與前三宥所以異者,上三宥不識過失、遺忘非是、故心過誤,所作雖非,故為比;三赦為重,仍使出贖。此三赦之等,比上為輕,全放為贖。」 李氏曰:「古所謂赦宥,如斯而已。」大赦之與郊赦,自漢、唐以來見之。鄭司農曰:「幼弱、老耄,若今時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 後刑殺。

訂義王昭禹曰:「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則情盡於內而辭孚於外矣。情重者上服,情輕者下服,或刑或殺,各得其罪而無疑也。」 鄭康成曰:「上服殺與墨劓,下服宮刖也。《司約職》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規識所刑之處,乃後行之。」

成王命君陳以「慎宥」之政。

按《書經周書君陳》:「殷民在辟,予曰辟,爾惟勿辟;予曰 宥,爾惟勿宥,惟厥中。」

蔡註言殷民之在刑辟者,不可徇君以為生殺,惟當審其輕重之中也。

「狃于姦宄,敗常亂俗」,「三細不宥。」

蔡註人犯此三者,雖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關者大也。

穆王作呂刑以申宥過之灋按書經周書呂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

正義曰:雖事涉疑似,有罪乃是過失,過則可原,故從赦免。下文惟有五刑五罰,而無五過,亦稱五者,緣五罰為過,故謂之「五過」,五者之過,皆可原也。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孔傳刑疑赦從罰,罰疑赦從免。其當清察,能得其理。正義曰:「刑疑有赦,赦從罰也。罰疑有赦,赦從免也。」上云「五罰不服,正於五過。」即是免之也。不言五過之疑有赦者,知過則赦之,不得疑也。其當清察,能得其理,不使應刑妄得罰,應罰妄得免也。《舜典》云:「眚災肆赦。」《大禹謨》云:「宥過無大。」《易解卦象》云:「君子以赦過宥罪。」《論語》云:「赦小過。」是過失之罪,皆當赦放,故知過即是赦之。鄭元云:「不言五過之疑有赦者,過不赦也。《禮記》云:『凡執禁以齊眾者,不赦過』。」如鄭此言「五罰不服,正於五過」者,五過皆當罪之也。五刑之疑,赦刑取贖,五罰疑者,反使服刑,是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