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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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五卷目錄

 赦宥部彙考一

  陶唐氏帝堯 則

  有虞氏帝舜一則

  周成王二則 穆王一則 惠王一則

  秦二世一則

  漢高祖八則 惠帝三則 高后二則 文帝四則 景帝七則 武帝建元一則 元光

  三則 元朔三則 元狩二則 元鼎二則 元封四則 太初一則 天漢二則 太始二

  則 征和一則 後元二則 昭帝始元二則 元鳳四則 元平一則 宣帝本始二則

  地節二則 元康二則 神爵二則 五鳳二則 甘露一則 元帝初元四則 永光三則

   建昭三則 竟寧一則 成帝建始三則 河平二則 陽朔三則 鴻嘉二則 永始三

  則 元延一則 綏和二則 哀帝建平二則 元壽二則 平帝元始三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十一則 中元二則 明帝永平四則 章帝建初二則 元和二則

   章和一則 和帝永元六則 元興一則 殤帝延平一則 安帝永初五則 元初四則

   永寧一則 建光一則 延光二則 順帝永建三則 陽嘉二則 永和二則 漢安一

  則 建康一則 沖帝永嘉一則 質帝本初一則 桓帝建和三則 和平一則 元嘉一

  則 永興二則 永壽二則 延熹五則 永康一則 靈帝建寧三則 熹平六則 光和

  六則 中平五則 獻帝初平四則 興平二則 建安一則 昭烈帝章武一則 後主建

  興二則 延熙八則 景耀三則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五卷

赦宥部彙考一

陶唐氏

帝堯命舜制赦宥之典

按《書經虞書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蔡註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謂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惡大憝、殺人、傷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遠去,如下文「流放」、竄、殛之類是也。宥,寬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輕,雖入於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與夫親貴勳勞而不可加以刑者,則以此而寬之也。

「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蔡註肆,縱也。眚,謂過誤。災,謂不幸。若人有如此而入於刑,則又不待流宥金贖而直赦之也。賊,殺也。怙,謂有恃。終,謂再犯。若人有如此而入於刑,則雖當宥當贖,亦不許其宥,不聽其贖而必刑之也。大全朱子曰:「惟明克允,則或刑或宥,亦惟其當而無以加矣,又豈一於宥而無刑哉?今必曰堯舜之世有宥而無刑,則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是聖人之心不忍於元惡大憝,而反忍於御冤抱痛之良民也,是所謂怙終賊刑,刑故無小者,皆為空言以誤後世也。其必不然也亦明矣。」

有虞氏

帝舜有宥過之治

按:《書經虞書·大禹謨》:「宥過無大,刑故無小。」

蔡註過誤所犯雖大必宥;不忌,故犯雖小必刑,即《上篇》所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者也。

成王作周官地官司諫掌行赦宥司市候君過市赦刑人秋官司刺掌三宥三赦之法

按《周禮地官》:司諫「掌糾萬民之德,以攷鄉里之治,以 詔廢置,以行赦宥。」

訂義王氏曰:「知吏之實,故可以詔廢置;知民之實,故可以行赦宥。」 鄭鍔曰:「廢置以馭吏,赦宥以寬民。民之不善,非民之罪;吏之過。先王責吏不責民,故吏不能教民則罪之,而民之德行、道藝未至,乃教之未至也。如已為過惡,能從吾之諫而改之,吏則可廢置,而民則可赦宥也。」

《司市》:「國君過市,則刑人赦。」

訂義鄭康成曰:「謂諸侯過其國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施惠以為說,國君則赦其刑人。」 王氏曰:「所謂刑人,亦憲、徇、扑三者而已。」

《秋官》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訂義劉迎曰:「名官司刺而掌三刺、三宥、三赦,刺蓋刺舉之刺也。刺史謂之刺,以其掌刺舉故耳。訊群臣謂之刺,訊群吏、訊萬民亦謂之刺。既曰訊矣而又曰刺,猶三覆五覆而問之。訊其果無罪,則刺舉於上而行赦宥也。」 李嘉會曰:「小司寇既有三刺、三宥,司刺加以三赦而以刺名官,專主刺取人情之當否,而後施上下所」服之刑。雖曰「下士二人」,聖人審刑之意詳矣。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灋,以贊司寇聽獄訟。

訂義《鄭鍔》曰:「刺取其實,然後殺之,無愧矣。」 鄭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