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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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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內和則疾疹不生,外順則災患不「至;疾疹不生則 樂,災患不至則安。既樂且安,志氣平泰,精神清明,暢 乎四支,浹乎百體。如此則功何以不若伶倫、師曠,壽 何以不若召康、衛、武,醫經病原皆可焚,《周鬴》漢斛皆 可銷矣。」景仁以為何如哉?抑禮樂乃天地人之大倫, 自古大賢君子尚不敢輕議,而狂簡小子輒妄言及 之,是宜得誅絕之罪於聖人。賴景仁之知我,如鮑叔 之知管仲也。不以為僭,不以為「狂」,庶幾有可採擇於 其中焉。

《景仁又答書》

某啟:辱書,言《考工記》及劉歆所鑄斛,并《素問病源》,不 可不復。竊謂舜巡四岳,則同律度量衡。孔子曰「謹權 量,四方之政行焉。」以是知聖人之於尺量權衡,恃以 為治。而尺量權衡,必本於律,律必有聲,以考其和,此 樂之所由作也。周之鬴,漢之斛,其法具存。魏、晉以來, 其尺至有十五種,蓋由橫黍縱黍所為,而不稟於律 也。然卒不能作樂,止用舊聲,終唐之世,無變改者。至 周王朴,始用魏、晉所棄之法,遂以仲呂為黃鍾。太祖 皇帝患之,特下一律。仁宗皇帝留意數十年,終無所 得。及上仙,太皇猶以李照、胡瑗所鑄銅律,置神御前。 然李照以縱黍累尺,與令太府,其律又應古樂,而鍾 磬才中太簇,是樂與律自相矛盾也。胡瑗之樂,君實 詳知之,此不復云。前歲議樂,按太常鎛鍾皆有小大 輕重,非三代不能為。然最大者今為林鍾,而仲呂乃 居黃鍾子位,考之正差五律,與前後言者相符,雖經 鑴鑿,尚可補治。若以大小次之,必得其正。近又用李 照之樂,則不若仲呂之愈也。何則?太簇商聲,宋子京 所謂「君實寄於臣管」是也,是大不可。又況十二律皆 有清聲。花日新撰譜,與鄭、衛無異,而以薦郊廟可乎? 《考工記》世以為漢儒所為,《漢志》載劉歆之說,多所牽 合,某亦於二書深疑之。近因鬴斛考其制作,不復疑 矣。又知太府之尺與權衡,皆古之稟於律者,惟量出 於晉魏之貪,政與律不合,須君實面言乃悉。竊以為 論此者,今世無如吾二人講求問難之多而且久也。 得君實來,協同其說,以破千餘年之惑,為後世之傳, 則吾徒事業固亦不細矣。難兄若朝夕來,不敢奉邀 候。歸陝歲首垂訪,春中卻同入洛,幸也。劉康公論極 佳,此誠非學人之所能到,然《素問》專主於醫,非黃帝 莫能為者。某至潁昌,已再讀矣,須有所得,恨讀之之 晚,病源乃申。《素問》之說,易為觀覽。若君實不倦,亦不 可忽,於身大有所益。聖人之於後世如此,但恐未可 焚燒鬴斛,費銅炭則然,亦不可錯棄。恃念。不宣。某再 拜。

《與范景仁第四書》

某啟。近領正月十二日書,續又領所賜論醫及樂書, 教誨勤勤,感藏無已。醫書固難測,《素問》《巢源》在其中 最精奧,誠如所諭。光前書所云者,非敢廢棄之也。竊 謂醫書治已病,平心和氣治未病,冀景仁既得其本, 則未可焚也。然謂《素問》為真黃帝之書,則恐未可。黃 帝亦治天下,豈可終日坐明堂,但與岐伯論醫藥鍼 「灸耶?此必周漢之間,醫者依托以取重耳。古律既亡, 胡李之律生於尺,房庶之律生於量,皆難以定是非。」 光為景仁言之熟矣,今不復云權量,雖聖所重,又須 更審法制,修廢官,然後行於四方,恐未可專恃以為 治也。又今之權量,未必合於聖人之權量也。夫中和, 樂之本也;鍾律,樂之末也。本,巧也。末,規矩也。雖不盡 善,猶能成器。若規不規,矩不矩,雖使良工執之,猶將 惑焉。光是以願景仁銷新鑄之鬴斛,不欲使傳於後 世,萬一有知樂者,音律既合於古矣,不幸得景仁之 器,考之而不合,反以自疑曰:「景仁賢者,豈肯作器以 誤我」,更惑於其所學矣。此光之所大懼也,望景仁察 之。數日來,頃暄,洛城花卉如錦,家兄已到,光未可離 此。景仁既許來,千萬勿食言也。

《景仁答第四書》

人來,得二月十六日手書,承體候已就平復,不勝喜 慰。又云:「平心和氣,以治未病。君實之心未嘗不平,其 氣未嘗不和,而不能治未病。」某竊恐所有之樂,如議 之樂爾。醫與樂皆出於黃帝、岐伯,乃當時之工也。聖 人立法之時,不可不如此周悉其書,不若《虞書》。周漢 間依託以取重者亦然也。尺量權衡,亦起於當時,何 則?已有律。至《虞書》「同律、尺、量、衡,舜慮四方為此三物 者不稟於律,則風俗不可以統同,故每歲巡於方岳, 下考而齊一之」,安得為不恃此以為治?今之尺,乃古 之尺,今之權衡,乃古之權衡。前年以古樂聲為黃鍾, 長九寸;三分損一為林鍾,長六寸,律皆圍九分。黃鍾 積實得八百一十分;三分損一林鍾,得五百四十分。 十二律皆如此率,而其聲協此。乃增律之一寸以為 尺,豈生於量也?與今之太府尺正同。又以黃金方寸 得一斤,乃知太古權衡皆古法也。惟量比律十三分 二之大,此蓋出於魏晉以來貪政也。即以所制律考 太常,鎛鍾未位,最大者乃應黃鍾,子位中者應仲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