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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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度量銘跋》
宋·歐陽修

古秦度量銘二。按《顏氏家訓》,隋開皇二年,之推與李 德林見長安官庫中所藏秦鐵,稱權傍有鐫銘二,其 文正與此二銘同。之推因言:「司馬遷《秦始皇帝本紀》 書丞相隗林,當依此銘作隗狀。」遂錄二銘,載之《家訓》。 余之得此二銘也,迺在祕閣校理文同家。同,蜀人,自 言嘗遊長安,買得二物,其上刻二銘,其一乃銅鍰,不 知為何器。其上有銘,循環刻之,乃前一銘也。其一乃 銅方版,可三四寸許,所刻乃後一銘也。考其文與《家 訓》所載正同。然之推所見,是鐵稱權,而同所得乃二 銅器。余意秦時茲二銘刻於器物者非一也。及後又 於集賢校理陸經家得一銅版,所刻與前一銘亦同, 益知其然也。故并錄之云。嘉祐八年七月十日書。

《秦權銘跋》
董逌

李元吉得《秦權銘》,前詔與世所見盡同。其後詔曰:「元 年制詔丞相斯、去疾法度量,盡始皇帝為之,皆有刻 詞焉。今襲號而不稱始皇帝,其於久遠也,如後嗣為 之者,不稱成功盛德,刻此銘,故刻左,使毋疑。」則與世 所見字異。其後又曰「平陽斤」,平陽為晉邑,則所置隸 守也。按《史記秦紀》二世元年,皇帝曰:金石刻盡始皇 帝所為也。今襲號而金石刻辭不稱始皇帝,其於久 遠也,如後嗣為之者,不稱成功盛德。丞相臣斯去疾、 御史大夫臣德昧死言:「請具刻詔書。」刻石固明白矣。 此詔今見於金石,不一其詞,故自不同,太史氏所記, 亦其一也。按權一物具,前後詔書,皆刻金為之。古者 鐫刻金石有其灋,漢後惟見刻石有存於今,而刻金 之工殆絕世不得傳,然世亦有鈞同此,而無「刻」字。秦 雖創法立制,其權量固同天下,而刻銘疑內府所守, 其餘官府具得受之,故能備前後詔。然今時所見,猶 有數器,皆刻此詔。當其時,其在四方,應官府所在得 受以為制。此詔在民間,以此為數,而準取其平,未必 盡有刻也。

《秦權銘跋》
前人

《秦權銘》曰:「二十六年,皇帝盡并兼天下諸侯,黔首大 安,立號為皇帝,乃詔丞相去疾綰法度量,𠟭不壹歉 款者,皆壹明之。」此始皇帝詔也。又曰:「元年,制詔丞相 斯、去疾,法度量盡始皇帝為之,皆有刻詞焉。」今襲號 而刻詞不稱始皇帝,其於久遠也,如後嗣為之者,不 稱成功盛德,刻此銘,故刻左使無疑。此二世詔也。昔 開皇二年,長安得秦稱權,旁有銅塗鐫字,即此銘也。 《家訓》所傳則從鼎,而此從貝為異。許慎《說文》兼有二 字,蓋籀書文異。壹從壼,昆吾圜器,其從吉,聲也。壹為 專,非數也。其以權量專明之,所以一度量於天下。秦 無道甚矣,其制法立器,蓋不苟如此,字尤奇古,如三 代鼎彝舊文,顏之推嘗被詔寫讀,謂《史記隗林》當從 「權」作狀,書傳久遠,或轉訛至此。今世得此銘者,其器 不一,皆法制之物,故得著焉。

《莽權銘跋》
前人

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有新氏造。按《漢志》, 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為斤一百二十,故謂之權石。 五權之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其餘小大之差,以輕 重為宜。圜而環,令肉倍好者,權與物鈞重萬一千五 百二十銖,當萬物數。此元始定制也。莽號《新室權銘》 既著之矣,方晉之末,校尉王。掘得圜石,其銘如是, 當時以為瑞。參軍續咸曰:「王莽時物也,故以是傳之。」 不知所存有幾,而此銘蓋一時所同制也。

《谷口銅筩銘跋》
前人

大業三年三月。改斗稱一依古法。正用小斗小稱小尺。以合於律呂度數。

銅筩,銘曰「谷口銅筩。」甘露元年十月,計掾章平,左馮 翊府容十斗,重四十斤。劉原父以校今權量,容纔三 斗,重纔十四斤爾。漢武以累黍定律,至宣帝時,權量 審矣。考之於古,其斛名曰律嘉量,方尺而圜其外,庣 旁九釐五毫,冪百六十二寸。其權銘曰「律權石重四 鈞。」同律度量衡。劉徽以魏量校之,斛容九斗七升四 合有奇。則魏斛大於漢制。梁、陳以古升五升為斗,周 則以古升當官斗一升三合四勺矣。一斗實重六斤 十二兩。公孫崇依《漢志》修稱尺,與律權石等,梁陳依 之。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斤。隋氏不用律制,但以古 三升制為一升,古三斤制為一斤。《傳》曰:「魏、齊斗稱於 古二而為一,周、隋斗稱於古三而為」一,傳本論以大 人、同儀、主事各二人為隸古,蓋當時筆畫可以貴也。 方時嘗遣儁士張叔等十八人東詣博士受《七經》,還 以教授,至武帝,皆徵入為王官。按叔名寬,世稱之七 車。張任博士,作《春秋章句》十五萬言,今於題名可考。 知蜀學比齊魯,自文翁倡之,余每升其堂,考其題名, 徘徊歎仰,未嘗不移日也。

《尺銘》
朱熹

有矗其經,有棘斯緯。字體變化,忽與神會。倨句如矩, 其繩則直。我端我躬,允相茲尺。

又             前人